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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反壟斷法律制度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異同 求幾篇論文

1 反壟斷法概述

壟斷的法律概念是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經濟矛盾日益激化,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嚴重損害,迫使各國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來對這些占有市場優勢的市場主體阻礙競爭的行為規制而形成的。因此,壹般都認為反壟斷法是禁止行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或統稱為反競爭行為)的法律部門或者法律規範的總稱;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反競爭行為有購並、聯合行為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力量行為等。從形式意義上講,反壟斷法是調整反壟斷法律關系的法典,也即是指法典意義上的反壟斷法;實質意義上的反壟斷法是指調整反壟斷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1禁止限制性協議、決議或者協同行為的內容

橫向聯合橫向聯合主要是指卡特爾,即法律上相互獨立的企業為了***同的目的, 相互在市場方面達成限制競爭的協議或進行某種協調,從而限制企業在市場競爭方面的自主權。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壹般把卡特爾分為兩類,壹類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即出現這類卡特爾即視為違法,無論其造成的具體後果如何,壹般包括價格卡特爾、限定生產數量的卡特爾和劃分銷售市場的卡特爾;除此之外其他類型的卡特爾應適用"合理原則",即根據訂立卡特爾的目的和後果判斷是否嚴重損害了競爭。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2條至第8條就以列舉的方式提出了壹系列適用合理原則的卡特爾,包括條件卡特爾、折扣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專業化卡特爾等九類,又根據它們的影響程度分為登記卡特爾、可駁回卡特爾和需批準的卡特爾。這些卡特爾增強了企業的生命力並創造了較高的經濟效益。[1]縱向聯合縱向聯合指不同經濟階段的企業間所訂立的協議,主要表現為限定轉售價格、壟斷用戶後向壹體化、獨家銷售協議、知識產權協議以及縱向非價格約束等。其中限定轉售價格應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其他的縱向聯合可適用合理原則。

1.2禁止濫用獨占地位(支配地位)的行為 企業通過正當競爭或者法律規定等合法取得獨占地位,是在所難免和合法的,法律壹般對此不予幹涉。但如果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濫用其獨占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如排擠競爭對手,損害消費者權益,則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1.3控制集中或者並購 控制集中或者並購。"集中"(concentra-tion)主要是歐盟競爭法的用語,是指企業通過合並、收購或者聯營等方式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控制集中的制度是反壟斷法的重要內容,包括符合競爭法規定條件具有限制競爭可能的集中的核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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