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壟斷法歷經多年立法籌備於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距今已近五年時間,該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協議和經營者集中的違法行為等方面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反壟斷立法規制的主要原則,但通過對比以及現實告訴我們,我國對於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規定已不夠應對紛繁復雜的社會變化,其僅僅是在個別法條中進行了規定是不夠成熟也缺乏操作性的,加上較為模糊地對知識產權、農業等特殊行業的適用除外規定也需要日後的不斷改進。
筆者在本論文將分為四大部分對我國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進行系統的論述:第壹部分對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特征、種類進行了論述,並從社會整體效益價值和公平與效率價值兩個角度進壹步分析了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價值取向。第二部分主要從適用對象、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序幾個方面比較分析美國、德國和日本等關於適用除外的規定,去粗取精,使其對完善我國適用除外制度起到借鑒作用。第三部分描述了我國現行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現狀和不足。最後針對我國實際目前該制度的實施新情況,立足國情,借鑒先進經驗,對我國立法模式、適用範圍、執行程序提出完善建議:在立法模式方面改善我國目前相關內容分散的狀態,制定可以予以適用除外的壹般標準等;擴大並細化適用範圍的條款;在程序控制上應該采取先申請再審查其次是批準模式,並完善異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