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民法有什麽關系呢?很多人可能會對這個問題感到很疑惑,下面就為大家介紹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用來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事法律關系在相當程度上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這種關系主要發生在商品經濟中。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壹,在諸法律部門中,民法形成的時間較早,法律規範較為成熟和完善,其他法律部門的建立與發展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民法的法律規範。稅法作為新興的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系主要表現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第壹,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例如,稅法中對於納稅人的確定,必須以民法中關於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條件為依據;稅法對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釋與確定必須與民法相壹致;稅法中經常使用的居民、企業、財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標權、專利權、代理、抵押、擔保、賠償、不可抗力等概念都來自於民法。第二,稅法借用了民法的規則。例如,民法規定法人以其所有的財產或者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自然人以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對於納稅責任,這壹條也是適用的;再如,稅法中某些規定,應與相關法律中關於財產所有權的規定相壹致,對產權使用和轉讓收益征稅時納稅人的確定,也必須與民法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相壹致;此外,稅法中納稅人與納稅擔保人、納稅人與稅務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民法中規定的“代理”也成為履行稅法的壹個具體方法,等等。第三,稅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則。從總體上來看,稅法與民法的原則是不同的,但是也有例外。如稅法的合作信賴原則就有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影子,其原理是相近的。
稅法雖然與民法聯系密切,但畢竟兩者分屬不同法律部門,分別屬於公法與私法體系,它們的區別是明顯的。這種區別主要表現在:第壹,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於橫向經濟關系;稅法調整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屬於縱向經濟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壹方固定是國家及其稅務機關;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則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公民之間不固定的關系。第二,法律關系的建立及其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民事法律關系建立及其調整是按照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的,民事主體雙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則從總體上說不適用於稅收法律關系的建立和調整。稅收法律關系中,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誌,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這些特點是與民法完全對立的。民法與稅法法律關系上的差異是由這兩類法律關系中的不同主體地位的不同,稅法的義務性特征等因素決定的。第三,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民事糾紛應按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稅務糾紛壹般先由上壹級稅務機關復議。納稅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時,才可通過法院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然而隨著稅法的私法化傾向,也有些特殊的稅收訴訟問題涉及民事訴訟程序,如稅收代位權的訴訟、稅收撤銷權的訴訟、稅收優先權的訴訟等。壹般來說,民法以民事手段作為調整手段,違法者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如違反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稅法的調整手段則具有綜合性,不僅包括民事性質的責任追究,如補繳所欠稅款、追繳滯納金等,更多的是行政處罰和刑罰手段,違法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如偷稅者要補繳稅款,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處理民事糾紛適用調解原則,而解決稅收法律關系中的爭議,不適用此原則。不過作為例外,涉及稅務行政賠償的,可以適用調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