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版權局的主要職能:(1) 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2) 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3) 批準設立著作權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並監督、指導其工作;(4) 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5) 負責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管理工作;(6) 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7) 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二,地方版權行政部門根據著作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各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作權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包括:(1) 查處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案件;(2) 調解著作權糾紛;(3)對境外出版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等授權合同以及著作權質押合同進行登記;(4) 對作品進行自願登記;(5) 開展涉外著作權認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