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6條,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不影響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在傷害給付的情況下,受害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86條的規定,有權選擇請求受害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996條明確規定,受害方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害給付是指債務人違約不僅侵害了債權,損害了債權人的履行利益,同時損害了債權人的固有利益(如財產權、知識產權、人格權等。),構成侵權。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上述情況,比如購買手機後手機質量缺陷爆炸導致用戶嚴重殘疾,在美容院購買美容套餐導致面部損傷等等。當受害人與對方溝通無果,選擇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又面臨新的問題,是主張對方違約責任?還是主張侵權責任?在主張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的選擇上,歸責和舉證責任是不同的。如果受害方選擇主張侵權責任,雖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但由於侵權人承擔壹般過錯責任,舉證責任較重,受害方往往難以選擇。可救濟的精神損害範圍包括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權、個人信息、親權、無效/可撤銷婚姻等。確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僅限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2.被侵害的權利具有人身權益的屬性。雖然侵犯財產權也會使財產權人遭受精神打擊,但權利人不得要求精神損害賠償。3.侵權要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如果只是輕微的精神損害,就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4.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與侵權或違約之訴壹並主張。權利人在侵權或違約訴訟中未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在訴訟終結後基於同壹事實再次提起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在訴訟終結後,又以同壹侵權事實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條侵權行為已經給人造成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應受害方的要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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