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債、換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法律依據:《營業稅條例細則》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壹)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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