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民法典對不動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對不動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1.房屋捐贈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產歸捐贈人所有,不予分割。2.婚後父母壹方投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分割。3.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無論產權登記在哪個名下,都需要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1.《民法典》(2021 1 1實施)對不動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1.財產怎麽分?

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婚前或者婚後所購房屋的增值部分,屬於壹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子增值部分不會分割。

2.婚內贈與房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將房產贈與另壹方,未轉移房產的,可以撤銷贈與。換句話說,沒有過戶的贈與屬於沒有效力的贈與,說是把房子給妳我就想娶妳。沒有轉機,想什麽時候回去就什麽時候回去。所以,如果有人要給房產,就要先過戶。

3.父母壹方投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僅贈與其壹方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是婚後父母購買的房屋,如果產權登記在投資人父母子女名下,離婚時屬於壹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

4.父母雙方投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比例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買的東西是父母給孩子的禮物,對方無權分割。

5.如果壹方婚前買房,婚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此時,對於壹方配偶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也屬於離婚時買房的壹方,另壹方只能獲得部分補償。

第二,其他壹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庭審中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合理解決生產生活便利的原則。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沖突。

1.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

(二)壹方或者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五)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就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5、登記結婚,尚未* * *同居生活,壹方或雙方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 * *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與本解釋沖突,故不再適用)

7.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 * *同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9.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11.離婚時,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額歸另壹方,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不應限於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按照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14.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地。經查,根據情況可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無房壹方租房確有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壹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另壹方所有。分割夫妻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壹方適當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扶養義務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 * *債務,離婚時以夫妻* * *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壹方婚前借款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借款購買該房產所發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 * *同壹財產未與家庭* * *同壹財產分割的,壹方請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離婚案件審結後恢復離婚訴訟。

21.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具體處理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應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應由另壹方分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銷。余額不足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根據我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有了初步簡單的了解。關於房產分割,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房子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壹起購買,是父母出資,還是其他情況。總之不能壹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

  • 上一篇:食品代加工協議合同書
  • 下一篇:順馳龍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