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訴訟失敗,產生的費用如下:
(1)訴訟費由原告先行支付。如果被告敗訴,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訴訟費的,被告需要到法院支付訴訟費,或者與法院協商直接向原告支付訴訟費;
(2)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的標的,或者在壹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在起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律師費,法院可以判決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2.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交納訴訟費的標準是什麽?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