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術企業;
2、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
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4、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5、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6、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7、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