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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則在侵權領域中是怎麽適用的

您好,《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我國有關侵權適用原則的立法較為單壹和死板,並且沒有體現出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特點。

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這壹簡單的原則未明確規定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方法。而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187項中規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壹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這壹規定賦予了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在《中華人民***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和《民法草案》中對侵權行為均規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但均未形成立法,在實踐中也未產生實際的影響。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我國建國以來的第壹部涉外法律適用法。《法律適用法》最為突出的創舉即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引入侵權責任領域。首先,《法律適用法》第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雖然這只是壹條宣示性條款,但它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規定在總則中,體現了該法的開放性和先進性。其次,《法律適用法》第44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由此看出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已經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貫徹到侵權行為適用原則中,摒棄了《民法通則》中單壹連接點的侵權行為地法原則,這種理念也與全球化先進立法理念相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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