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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財政補貼的會計分錄怎麽做?

財政補助如何進行會計分錄是會計工作中的常見問題,也是會計實務中必須掌握的內容。企業收到的財政補助壹般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本文將對財政補助資金的會計分錄做壹個相關介紹,下面就跟隨深空網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收到財政補貼資金的會計分錄

1.收到的政府補助由企業用於發生費用,屬於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2.長期資產(如購買固定資產)收到的政府補助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遞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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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遞延收入。

貸款:營業外收入

國企收到財政補貼專項資金會計分錄該怎麽辦?

1,實際收到專項資金,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專項應付款

2、資助項目完成後,形成的各種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

借:固定資產(或其他相關科目)

貸:相關科目

同時:

借:特別應付款

貸款:資本公積-資金轉移

3.對於未形成待核銷資產的部分,經批準後:

借:特別應付款

貸:相關科目

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收入的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政府補貼收入

但現在基本都是國庫集中支付,很少直接劃撥到單位賬戶。如果是這種情況,通常用於向需要通過國庫支付系統支付的廠商申請支付,屬於直接支付:

借:業務支出

貸款:財政補貼收入

如果申請采用授權支付方式,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零余額賬戶中使用的金額

貸款:財政補貼收入

企業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後是否要繳納所得稅?

根據相關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同時規定,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非應稅收入用於發生的費用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所述,企業收到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補助,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不符合條件的,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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