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223條將應收賬款明確規定為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之壹,按照民法理論,財產權利包括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以及其他特殊的財產權(如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應收賬款之所以被確定為壹種獨立的財產權利類型,蓋其具有以下的固有特性:
1.應收賬款主要是金錢債權。從應收賬款的構成來看,應收賬款主要表現為以金錢債權為內容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在界定應收賬款時采用了概括加列舉的模式,即在將其概括為付款請求權的同時,以列舉方式明確將金錢債權納入應收賬款範疇,並列明應收賬款包括以下權利: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由此可見,應收賬款主要是金錢債權。至於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是否也屬於金錢債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在分類列舉時回避了“債權”字樣的使用,筆者認為不動產收費權歸入應收賬款範疇,主要是因為其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為債權形式,但不動產收費權並非壹種單純的債權,而是壹種以金錢債權為實現形式的特殊財產權利。
2.應收賬款主要是合同債權。按照民法理論,債權可基於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形成,且均可以償付金錢為內容。但金錢債權並非都是應收賬款,壹方面因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所形成的金錢債權,主要系第三方介入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更多體現為對權利的救濟,與應收賬款直接基於財產權利所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不同;另壹方面,按照《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之規定,應收賬款系因提供貨物、服務或者設施而獲得,與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並不相幹。因此,應收賬款主要是基於合同而形成的金錢債權。該合同為民事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實踐中所謂的財政補貼、政府承諾返還的土地收益金等預期利益不應歸屬於《物權法》意義上的應收賬款。
3.應收賬款是非證券化的壹般債權。按照是否以證券化形式為表征,債權可以分為證券債權和壹般債權。應收賬款壹般無固定格式的權利憑證,至於《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公路收費權以省級政府批準的收費文件作為權力證書,筆者認為其實質是壹種資格確定的法律證明文件,不是壹種證券化憑證。《物權法》將應收賬款與存單、國債等具有證券化表征的債權並列,亦表明應收賬款不以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為表征,是壹種非證券化的債權。
4.應收賬款可以是既存債權也可以是未來債權。通說認為,得為質權標的權利應同時具備財產權、可轉讓性、非不得設質等條件。未來債權是相對於現有債權而言的,顧名思義是指現在尚未存在、但在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債權。未來債權作為可以轉讓的財產權,其轉讓壹般無損債務人的利益,亦不違背法律精神,而且在國際上得到大多數國家或組織的確認,具有讓渡和換價的可能,自可得設質。因此應收賬款既可以是現存的,也可以是將來可能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