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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利益的典型案例

射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管理股股長郭受賄並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2013至2019期間,郭利用職務之便,為專利代理機構介紹業務,為相關人員申請上級專利獎勵資金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部分企業領導給予的錢款251600元,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郭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7月,郭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法所得已全部收繳,違法所得隨案移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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