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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授權後享有哪些權利?

專利權法

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規則二。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權質押登記。

規則三。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根據上述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自己實施專利。

與第三方簽訂壹般許可合同,即除被許可人外,其他被許可人和專利權人都可以實施專利。

與第三方簽訂獨占許可合同,即除被許可人(包括專利權人本人)外,任何人不得實施該專利。

與第三方簽訂獨占許可合同,即除被許可人外,其他被許可人不得實施專利,但專利權人可以。

對專利進行評估,然後以專利權出資成立公司。

對專利進行評估,然後用專利質押獲得貸款。

專利權轉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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