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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侵權產品怎麽處罰

售賣侵權產品處罰如下:

1、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權利人還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2、承擔行政責任,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等;

3、涉及犯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構成要件有:

1、主體要件:主體是壹般主體;

2、主觀要件: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目的;

3、客體要件: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立案條件是:

1、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銷售侵權產品,違法所得數額比較大的,不但要受到刑事處罰還會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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