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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

法律分析:《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加強了《反假冒貿易協定》對數字知識產權的保護,首次在多邊貿易協定裏規定了“避風港”制度,其中“通知—刪除”規則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限制的具體條件。此外,《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還提高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義務。《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將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規定在版權和相關權利部分,不只是針對數字環境下的侵權,還對《反假冒貿易協定》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和明確。技術措施方面,擴大了反規避的範圍,同時明確了法律救濟種類。權利管理信息方面,增加了受保護的信息種類,擴大了禁止行為的範圍,降低了行為人的主觀認知要求。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的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幹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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