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

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員的職業資格和執業活動,提高司法鑒定質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90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以下簡稱司法鑒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行業主管機關,對司法鑒定人的職業資格和執業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司法鑒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活動及司法鑒定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實施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第六條 在已實施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鑒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鑒定活動。第七條 在已實施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外,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其他組織等委托,臨時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員為專聘司法鑒定人。

專聘司法鑒定人在接受臨時性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參照實施職業資格制度領域內的司法鑒定人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登記名冊制。第九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壹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的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費。第十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的規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十壹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必須依法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依法執業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第二章 職業資格管理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根據鑒定業務的性質不同,劃分為不同類型。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取得和授予,實行全國統壹的考試、考核制度。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的,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經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認可的司法鑒定專業培訓,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鑒定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並有兩年以上專業實踐經歷。

現已在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在行業鑒定機構從事行業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經考核可授予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

具體考試、考核辦法另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授予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

(壹)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授予職業資格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由原頒發證書的司法行政機關確認其職業資格無效,並予公告。第三章 執業證書管理第二十條 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執業,經其擬執業或擬聘任的司法鑒定機構同意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壹)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授予執業證書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由原頒發證書的司法行政機關確認其執業證書無效,並予公告。

  • 上一篇:阿寶晨食館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下一篇:隨州公積金最高可貸額度提至55萬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