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聘司法鑒定人在接受臨時性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參照實施職業資格制度領域內的司法鑒定人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登記名冊制。第九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壹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的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費。第十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的規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十壹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必須依法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依法執業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第二章 職業資格管理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根據鑒定業務的性質不同,劃分為不同類型。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取得和授予,實行全國統壹的考試、考核制度。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的,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經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認可的司法鑒定專業培訓,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鑒定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並有兩年以上專業實踐經歷。
現已在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在行業鑒定機構從事行業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經考核可授予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
具體考試、考核辦法另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授予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
(壹)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授予職業資格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由原頒發證書的司法行政機關確認其職業資格無效,並予公告。第三章 執業證書管理第二十條 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執業,經其擬執業或擬聘任的司法鑒定機構同意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壹)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授予執業證書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由原頒發證書的司法行政機關確認其執業證書無效,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