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網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試民法重要考點:專利侵權行為,關於民法的相關聯系我們都不陌生,因為從某種角度上說它與我們的生活有著絲絲縷縷的聯系,那麽關於民法專利權制度相關的知識點妳記住了多少?希望對妳有幫助!
壹、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由於發明創造是壹種智力成果,因此保護範圍只能通過權利要求確定。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以權利要求內容為準”指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特征。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要受到產品類別的限制,即只能是同類產品才屬於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題例(08·卷三·單· 24)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概念
1、概念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2、特征: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類型
1、直接侵權行為的形態。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具體包括:
A、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專利權人在自己為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的非專利產品上擅自標註上他人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
B、在廣告宣傳中擅自使用他人專利號的行為,而誤導他人的。
C、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專利號,誤導他人的。
D、偽造或者變造他人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2、間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所謂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下述兩種:
(1)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
(2)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此時受讓人若利用了該項專利技術制造了專利產品,那麽受讓人和轉讓人構成***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權與侵權人構成***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三、侵害專利權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損害賠償:
(1)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以實際損失為準
(2)不能證明實際損失的以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為準
(3)若上述兩種都不能證明的則由法院參照專利實施費自由裁量
(4)依照前兩種情形請求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專利權的訴訟時效。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專利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專利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害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自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題例張某2002年1月經申請獲得了某項專利權,趙某在未經其許可的情形下壹直從2003年3月1日起就制造該專利產品,張某壹直沒有起訴,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其自2003年3月1日起的損失。問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能得到支持。對於損害賠償的要求法院只能支持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現在這兩年期間的損害予以賠償,在此之前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4、在提起侵權之訴前權利人所可以采取的臨時措施。《專利法》第61條。
《民事訴訟法》第93-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1)可以在訴前請求法院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被稱作訴前禁令,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被稱作訴前行為保全或者先予執行。
(2)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訴前證據保全。
(4)無論是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證據保全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