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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可以調解民事糾紛嗎

法律主觀: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比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系等引起的糾紛。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 人民調解委員會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給第三者居中評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仲裁委員會 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 參加,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依法將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交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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