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獨立設置會計賬簿,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舉辦者或者舉辦者投資的其他機構或者企業的會計核算相混淆或者相結合。
各項資產、負債、收入、成本、凈資產均應核算,不得截留收入、虛增支出、挪用辦學經費,不得有表外資產、負債、收入、成本、凈資產。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以下簡稱資產)作為辦學出資。
政府撥款、向在園幼兒收取的費用、民辦幼兒園的貸款及其他負債、接受的捐贈財產等不屬於發起人出資。舉辦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在幼兒園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擴展數據:
開辦私立教育的條件: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計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設置標準的辦學條件,如占地面積、校舍面積、教學設備和輔助設施等。
4、有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資格和條件的校長和教師。
5、有保證學校正常運轉的資金來源。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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