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中的各項財產,應如何處理?
①二人現住房為王軍2005年為結婚購置的,屬於王軍的婚前個人財產;
②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同所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除外。本案中王軍、李萍於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繼承的遺產未作只歸壹方所有的說明,故依法應屬夫妻***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均分;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同財產所購買,因此也屬於夫妻***同財產,離婚時應由李萍給王軍壹半的補償; ④王軍出書的收入屬知識產權的收益,依法應視為夫妻***同財產,雖然此款已用於購買了書籍,且為王軍壹人使用,但因數額較大,離婚時應由王軍給李萍壹半的補償.
2、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處理: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應遵循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並參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軍與李萍的經濟條件基本相同,這時應考慮孩子與祖父母長期***同生活的事實,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所以,離婚時孩子可以由王軍撫養,李萍支付壹半的撫養費;法院應明確規定離婚時不撫養子女壹方的探視時間、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視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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