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進步協調機制,將科技進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計、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支持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發展,促進科技進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組織實施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科學技術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產業、稅收、金融、人才和政府采購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規範技術市場行為,建立科技服務體系。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鼓勵發明創造、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依法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第二章企業科學技術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第十三條支持企業以多種形式與其他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促進先進技術在企業中的推廣應用。
支持企業、科技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技術轉移聯盟等產學研創新組織,支持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產業規劃和計劃,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第十五條支持企業參與重大技術創新規劃和計劃的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牽頭組織實施具有明確產業目標的科技項目。第十六條鼓勵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專利,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第十七條企業應當貫徹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加快技術改造和創新,提高企業的技術開發能力和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列支並據實扣除;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加速折舊。
開發生產國家級或省級新產品或專利產品的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第十八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認定制度,對認定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並公布相關信息。
依法認定的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