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三星堆遺址,是指位於四川省德陽市廣漢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三星堆古城為核心的古文化遺址。第三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文物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並重,統籌協調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的關系。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統籌協調解決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工作,協同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與三星堆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省、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三星堆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三星堆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省、德陽市、廣漢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鄉村振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三星堆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第六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承擔保護規劃編制的相關工作並具體實施;
(二)負責日常保護管理,進行日常監測、建立日誌並定期維護;
(三)編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四)配合開展考古工作;
(五)組織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六)組織開展展示利用、學術研究、宣傳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對保護區域內的建設規劃、項目提出意見;
(八)建立健全保護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檔案資料;
(九)其他與保護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七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德陽市、廣漢市預算。第八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協調機制,提供必要條件,加強培訓指導,促進村(居)民依法有序參與遺址保護和區域發展。
鼓勵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將遺址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組織實施。
鼓勵、引導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利用、物業服務、巡查看護等方式,依法參與遺址保護和利用。第九條 三星堆遺址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可以將文物保護常識納入中小學教育內容,並依托三星堆遺址建立、完善中小學生長效學習機制。第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參與三星堆遺址的保護。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捐贈的財產,不得挪作他用,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和管理、使用等情況。第十壹條 鼓勵依法開展文明勸導、義務講解、文化傳播等三星堆遺址保護誌願服務,增強公眾文物保護意識。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三星堆遺址的義務,對損壞、危及三星堆遺址及其保護、展示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第十三條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實行規劃保護制度。
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由廣漢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程序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歷史文化名城、文化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體現三星堆遺址保護的要求。
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是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三星堆遺址保護規劃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第十四條 三星堆遺址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分類劃定公布,並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相銜接。
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需要變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省人民政府應當為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誌和界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保護標誌和界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