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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件有哪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條件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壹)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的條件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例:1、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成員;2、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3、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

(三)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證明;

(5)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6)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分證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分證明;

(7)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8)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程序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程序是:審查—受理—核準—發照。

1、審查受理

(1)審查:登記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設立登記申請材料,從種類和內容上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壹是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八種設立申請材料不得缺少;

二是審查材料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八種申請材料進行內容審查,看各種表格填寫是否規範、完整、簽名是否齊全壹致,成員資格證明是否清楚明了,復印材料是否簽字確認與原件壹致,重點要審查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十壹項內容的完整性、各文件材料之間相同事項的內容表述是否壹致及申請材料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缺項(除了法定的章程第十壹項內容外)、相同事項表述不壹致或申請材料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當要求修改、改正。

(2)受理:經過審查,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審查人員應填寫《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審核表》,簽署具體受理意見,制作《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當場登記發照的,可以不制作《受理通知書》,但應該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審核表》的“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文號”欄填寫“當場登記發照”。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且不能當場更正的登記申請,審查人員應當制作說明理由及應補交補辦具體事項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書》,與申請材料壹並退交申請人。

2、核準發照

(1)核準:核準人員對於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人員的意見復查後,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簽署具體核準意見。

①經復查,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滿足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予當場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②經復查,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能當場更正的,允許當場更正,更正後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應當場登記發照。

③經復查,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例要求,又不能在《執行許可法》規定的“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通過補正登記材料滿足登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制作說明理由的《不予登記通知書》,與申請材料壹並退交申請人。

(2)發照:經核準同意登記的,登記工作人員應根據核準意見制作營業執照,發給申請人。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登記資料歸檔,建立經濟戶口。

(五)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時限

1、申請人選擇直接向縣(市)、區工商局(分局)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時,對符合當場登記條件的,應予當場登記。對於不滿足當場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法定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2、由工商所(基層分局)審查、受理申請人登記材料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法定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於地處偏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工商所,7日內確實不能辦理完結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辦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2日。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範圍

(壹)法定的業務範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業務範圍可以有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由其章程規定”。這壹規定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限制業務範圍的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工商部門登記核準的業務範圍,不得超出這壹法定範圍。

(二)登記機關核定業務範圍的原則

1、登記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章程的業務範圍要求和法定業務範圍的規定,盡量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產業鏈需求,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據實核定業務範圍。如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的產品;提供成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提供水稻、小麥等收割脫粒服務;提供畜禽防病治療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等。

對於非前置許可的事項,可根據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中類或者小類核定業務範圍。對於規模比較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必要時可以部分按大類核定業務範圍。

對涉及前置審批的事項,除與成員以外的用戶發生經營外,可視同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用,采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購買所需的×××(農藥、化肥等)”方式核定,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前置審批手續。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銷售活動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如“種子生產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等等,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前置行政許可手續,並依據具體批準事項核定相應業務範圍。

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設立登記的業務範圍事項涉及前置許可的,應當持登記機關核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前置行政許可,並憑已取得的有關批準文件,申請核定相應業務範圍。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5名以上的成員,其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的規定,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條件、對象及各類成員數量、比例。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條件

成員條件認證的難點是對於“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中“同類”的具體判斷。登記機關可依據具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的業務範圍,判斷該專業合作社的“同類”成員。除法律法規禁止的對象外,凡與該專業合作社申請業務範圍有直接關系的“生產經營者或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無論與專業合作社是否在同壹個行政區域內、或是否對合作社出資,都可以登記為該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對象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這裏的公民中主要是指農民。屬於農業戶口的公民是農民,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的非農業戶口公民,憑村民委員會證明或土地承包合同,可視為農民。非我國公民不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2、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這些單位成為農民專業全作社成員必須是與所加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有直接的關系,如:固定為專業合作社成員提供生產資料和收購其產品、提供技術服務、產品運輸、貯藏、加工及代購代銷服務等與該專業合作社業務範圍有直接關系的單位。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數量、比例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只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下限為5人,沒有規定上限。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為5-20人的,可以有不超過20%的非農民成員,但以單位形式成為成員的不得超過壹個。農民的專業合作社成員為20以上的,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單位形式成為成員的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體現,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由本社的全體成員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制定的,並由全體成員***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運行中處於核心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制定並經設立大會壹致通過,由全體成員都簽名認可。加入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體成員都必須自覺遵守。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1)名稱和住所;(2)業務範圍;(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7)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運行等壹些基本要求,對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都必須遵守。但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成員出資方式及數額、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是否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及其職責等等,這些重大事項都需要由合作社的全體成員自己決定並載入章程。

五、成員出資和成員出資總額

成員出資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制度的基礎,成員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是成員對專業合作社承擔有限責任的法定依據,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成員的出資額以及出資總額應當以人民幣表示,出資總額是法定的登記事項。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方式

出資方式有兩種:壹是以貨幣出資;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出資總額的核定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特別規定,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並根據與章程相壹致的成員出資清單載明的成員出資總額的數額,核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出資總額。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法定住所只能有壹個。條件是: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並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申請登記時,以成員自有場所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該社有權使用的證明及場所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及場所的產權證明;因場所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可提交場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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