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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專利促進條例(2020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培育自主知識產權,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專利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促進本市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與本地經濟、科技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專利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專利工作的組織、協調及保障機制。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稅務、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專利促進工作。第六條 鼓勵、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制定、實施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制度和措施,開展行業交流與協作,指導、推動本行業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激勵措施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專利促進工作的財政投入,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其規模與本地經濟、科技發展相適應。專利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下列事項:

(壹)資助專利申請和獎勵專利授權;

(二)促進專利實施;

(三)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制定實施專利戰略;

(四)健全完善專利服務體系,扶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

(五)開展專利預警分析與維權援助;

(六)開展專利宣傳和人才培養;

(七)進行專利工作獎勵;

(八)其他專利促進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使用時,應當加大對申請國外(境外)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獎勵力度。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在發明創造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及取得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實施人給予獎勵。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國家、省專利獎的本地獲獎者給予獎勵。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專利事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人才隊伍建設列入人才工作計劃,培養、引進高層次專利管理、服務和貿易人才。

鼓勵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將專利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鼓勵、支持中小學校普及發明創造相關知識,增強中小學生創新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通過與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等形式,培養實務型專利人才。第十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專利申請、授權和實施情況進行分析,並會同有關部門,圍繞本地產業發展戰略,制定和實施重大專利推廣應用計劃,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第十壹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公***服務平臺,鼓勵、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各類專業專利信息數據庫,促進專利信息的***享、開發和利用。第十二條 以政府財政資金安排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和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

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融資業務;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專利優勢企業培育、認定和獎勵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國家規定據實扣除和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國家規定攤銷。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企業與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專利權人合作,進行專利技術應用試驗與開發。

鼓勵專利權轉讓、許可、入股、質押。專利權轉讓、許可、入股所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六條 鼓勵、扶持專利服務業發展。在本市設立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政府按照規定給予優惠政策和開辦經費、辦公設施等支持。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征增值稅。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專利代理服務,在計算增值稅計稅額時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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