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工業園區住房公積金壹次性提取是購房壹次性提取,具體條件如下:
1、參加社會保險(公積金)甲類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乙類參保人員,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參加社會保險(公積金)甲類員工(包括原A類員工)轉為參加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員工或轉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
3、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參保員工。
擴展資料:
需要的材料:
1、購買新建普通住房、存量成套住房、拆遷安置住房
(1)《蘇州工業園區購房壹次性提取申請表》H1壹份;
(2)社會保障·市民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購買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壹份、《銷售不動產統壹發票》(預付購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購買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買賣契約、《銷售不動產統壹發票》(預付購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契稅完稅憑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遷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定銷房安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拆遷部門開具的不動產銷售發票(或專用收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4)甲類參保人員申請動用住房賬戶和普通專戶存儲額且未留足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應計存款額的,如有多個***同買受人,需提供所有買受人的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壹份,以及各買受人之間的關系證明:
①夫妻需提供結婚證(或同壹戶號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②父母(含夫妻雙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壹戶號的戶口簿(或公安〈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以證明直系親屬關系。
(5)拆遷協議中載明的被拆遷人與定銷安置房購買人不壹致的,如滿足:
①定銷安置房購買人為被拆遷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嶽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②已對《定銷商品房準購證》中權益的轉讓情況以及拆遷貨幣補償分配情況進行公證,並辦理公證書.
符合以上條件的定銷安置房購買人需攜公證書、《蘇州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定銷房安置合同》、被拆遷人和定銷安置房購買人的身份證和關系證明、其他***有人的身份證和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以及不動產銷售發票(或專用收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6)買受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或同壹戶號的戶口簿)、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7)買受人同壹戶口簿的直系親屬提取的需提供:同壹戶號的戶口簿、提取人與買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8)再次購房動用的需提供:前次動用房屋的房產證(或不動產權登記證)、貸款結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如將前次動用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證明原件壹份;
(9)配偶代辦的需提供:結婚證(或同壹戶號的戶口簿)、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2、購買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及自建、翻建、大修住房
(1)《蘇州工業園區購房壹次性提取申請表》H1壹份;
(2)社會保障·市民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買賣契約(張家港、吳中區為房改售房審批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單位房改售房專用現金解款單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的需提供: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出具的《使用權轉讓變更通知書》和變更後的《蘇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賃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自建、翻建及大修住房的需提供:鎮級以上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相應的規範文本、建造(翻建)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建造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4)甲類參保人員申請動用住房賬戶和普通專戶存儲額且未留足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應計存款額的,如有多個***同買受人,需提供所有買受人的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壹份,以及各買受人之間的關系證明:
①夫妻需提供結婚證(或同壹戶號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②父母(含夫妻雙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壹戶號的戶口簿(或公安〈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以證明直系親屬關系。
(5)買受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或同壹戶號的戶口簿)、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6)再次購房動用的需提供:前次動用房屋的房產證(或不動產權登記證)、貸款結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如將前次動用房屋出售的,需提供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證明原件壹份;
(7)配偶代辦的需提供:結婚證(或同壹戶號的戶口簿)、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