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院〔2006〕110號
關於印發《宿遷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
現將重新修訂的《宿遷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印發給妳們,請妳們認真組織學習,並切實貫徹執行。
附件:《宿遷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宿遷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勇於實踐,開拓創新,奮發向上,養成科學嚴謹的學習態度,掌握牢固紮實的專業知識,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國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獎學金用於獎勵基本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秀、科技創新表現突出的我院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獎學金包括專業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
第四條 獎學金每學年評定壹次,壹般在每學年初進行。
第二章 專業獎學金
第五條 專業獎學金是為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而設立的。專業獎學金設特等獎、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特等獎2名,獎金為每人10000元,壹、二、三等獎的獎學金分別為每人1000元、600元、300元,比例控制在同年級同專業總人數的3%、7%、15%以內。
第六條 專業獎學金的評定主要依據學生學年所學課程的學分(學時)加權平均成績評定。所學課程包括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考試考查科目。學生學年所學課程的學分(學時)加權平均成績由教務處提供。
第七條 學習成績平均分的計算采用百分制。如果采用五級積分制,則要換算成百分制。五級積分制與百分制的換算辦法如下:優為90分,良為80分,中為70分,及格為60分,不及格為50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參加專業獎學金的評定:
(壹)評獎學年內違反校規校紀,受到通報批評及各類處分者;
(二)評獎學年內考試、考查成績有壹門不及格者;
(三)評獎學年內有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或曠課現象者;
(四)評獎學年內缺乏誠信,惡意拖欠應交學雜費者。
第三章 單項獎學金
第九條 單項獎學金設精神文明獎、知識競賽獎、英語學習獎、科技創新獎、文藝活動獎、體育活動獎和通訊報道獎等7個獎項,主要用於獎勵在精神文明、知識競賽、英語學習、科技創新、文藝活動、體育活動和通訊報道等某壹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
(壹)精神文明獎主要獎勵道德品質高尚,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為樂,勇於保護國家財產,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的學生,受到國家級和省級表彰的分別獎勵2000元、1000元;
(二)知識競賽獎主要獎勵在全國或省級知識競賽(以部委或有關部門正式文件為準)中取得名次的學生,國家級壹、二、三等獎分別獎勵2000元、1200元、800元,省級分別獎勵1000元、600元、400元;
(三)英語優勝獎主要獎勵英語等級考試成績優異的個人,參加國家英語六級(非英語專業)和專業英語八級統考,成績優秀者(85分及以上)獎勵400元,參加國家英語四級和專業英語四級統考,成績優秀者(85分以上)獎勵200元;
(四)科技創新獎主要獎勵在國家正式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者(第壹作者)和在各級科技制作發明競賽(以部委或有關部門正式文件為準)中取得名次的學生,所發表論文國家級每篇獎勵1000元,省級獎勵500元;
參加科技制作發明競賽獲國家級特等獎、壹、二、三等獎分別獎勵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省級分別獎勵25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五)文藝優秀獎主要獎勵在省級以上文藝競賽活動中獲獎的學生,節目獲得國家級壹、二、三等獎分別獎勵2000元、1200元、800元,省級分別獎勵1000元、600元、400元;
(六)體育優勝獎主要獎勵在國家級和省級大學生運動會或單項比賽中獲獎的學生,國家級大學生運動會或單項比賽中取得前三名者分別獎勵2000元、1200元、800元,省級分別獎勵1000元、600元、400元,破全國、全省大學生運動會和校運會紀錄者,分別獎勵1000元、600元、100元;
(七)通訊報道獎主要獎勵在國家級和省級報刊上發表反映我院各方面工作成績的通訊報道文章(第壹作者),每篇分別獎勵200元、100元。
第十條 獲得其他單項榮譽的集體和個人,可比照上述相近條款給予壹定獎勵。
第四章 獎學金的評定辦法
第十壹條 學院成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學金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各系成立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獎學金評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專業獎學金的評定根據學生學年所學課程的學分(學時)加權平均成績的專業年級排名,結合基本條件和比例確定獎勵人選。
第十三條 單項獎學金實行申報制,凡在我院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符合條件者均有資格提出申報,本人未提出申報不能獲得單項獎學金。申報單項獎學金需提供有關文件、獲獎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 系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專業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的初審,將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公示三天,聽取師生意見。如有異議,可在三天內向系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或院學生處投訴,由系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復議。公示無異議後,系部組織學生填寫《宿遷學院學生專業獎學金審批表》、《宿遷學院學生單項獎學金申報表》,連同匯總表加蓋系章後報送學生處。
第十五條 學生處對各系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然後將所有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院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專業獎學金特等獎從壹等獎學金獲得者中產生,特等獎學金和壹等獎不可兼得,按最高獎勵金額發放。如果條件不具備,特等獎可以空缺,具體條件和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 學院對獲得獎學金的學生予以通報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 獎學金的評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如發現弄虛作假和不合格者,壹經查實,即予取消,名額作廢。
第十九條 對在獎學金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無理取鬧者取消其獎學金評定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生處負責解釋。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