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21時,在中國酒泉衛星發射中心載人航天發射場,長征二號F運載火箭搭載神舟七號飛船進入太空。
因為宇航員將首次在太空行走,“神舟七號”舉世矚目。“神舟七號的發射標誌著中國航天事業邁上了新的臺階,必將推動中國航天法的立法進程。”國內壹些從事空間法研究的法學專家是這樣認為的。
真正的空間法還是缺乏的。
9月8日,江西省農科院下屬的南方航天育種技術研究中心接到中國空間技術研究院的緊急通知:搭載神舟七號飛船進入太空的物種必須在9月15之前送到北京。據中國南方航天育種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羅介紹,從往年航天育種的經驗來看,水稻容易發生變異,航天育種的情況比較理想。
“隨著航空航天工業的發展,空間物體的數量將不可避免地增加。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來規範利益的內容、許可和分配。”哈爾濱工業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空間法專家趙海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大米等空間物體屬於法律應當調整的範圍。
趙海峰告訴記者,中國在航天事業的許多重要領域已經躋身世界先進國家行列,但由於種種原因,中國航天立法嚴重滯後。
“事實上,中國的航天立法是非常可行的,因為我們不僅有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航天活動實踐,而且有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壹系列政策、法規和規章。”趙海峰對航天立法的未來充滿信心。
據了解,中國的航天政策突出地體現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2000年《中國的航天》白皮書和2006年《中國的航天》白皮書中。這兩份白皮書詳細闡述了中國政府在航天領域的政策、立場和觀點,是關於中國航天事業的權威文件。
權威數據顯示,截至1996年底,我國在航天技術管理和國際商業發射服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大量實用有效的管理體系。原航天工業部相應的內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至少有300部,涵蓋了航天活動的各個方面,是中國航天立法的基礎。
趙海峰表示,就民間空間立法而言,2001年2月8日頒布實施的《空間物體登記管理辦法》是我國第壹部規範空間活動的法規。該辦法參考了聯合國《登記公約》的規定,結合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在趙海峰看來,“這是壹個操作性很強的部門規章”。
2002年6月5438+2月至2月21日,《民用航天發射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生效。該辦法確立了我國非軍用航天器進入外空的許可管理制度。為了與之相匹配,民用航天發射許可審批程序也出臺了。
“盡管如此,中國目前的空間立法仍處於數量少、層次低的階段,還沒有壹部真正的空間法。”趙海峰說。
四大需求呼喚太空立法
“航天事業的快速發展和多年航天立法探索積累的經驗表明,中國進行航天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趙海峰說。
趙海峰認為,航天立法可以滿足中國航天事業日益增長的需求。在空間活動中,無論是空間技術、空間應用還是空間科學,都有大量的內容需要法律來規範,需要制定統壹的遊戲規則。
"太空立法也是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需要."趙海峰說,中國已分別於1983和1988加入了聯合國制定的《《外層空間條約》》、《責任公約》、《登記公約》和《救助協議》。這些國際條約中的壹些相關條款明確要求國內立法予以實施;其中壹些由於內容廣泛,需要通過國內立法加以完善。
“航天立法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航天活動發展面臨的壹系列新問題的需要。”據趙海峰介紹,在聯合國主導下制定的《《外層空間條約》》框架,主要是在外空活動時期制定的,當時國家是空間活動的唯壹主體,主要目的是政治和軍事需求。近年來,空間商業化和私有化的趨勢席卷了許多航天國家。中國航天活動的主體也從單壹的體制內國有主體轉變為多系統、多元化的市場經濟主體;參與空間活動的相關市場參與者之間出現了不同形式的合同關系;從事空間活動的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需要進壹步確認。國家需要通過法律手段規範市場準入、商業管理、空間環境維護等問題,加強對空間活動的宏觀管理和調控。
"此外,及時為空間活動立法是國際合作的需要."趙海峰說,比如在區域合作方面,中國和其他國家推動簽署了《亞太空間組織條約》,國際合作會涉及知識產權、技術轉讓、進出口許可等諸多問題,這些都需要法律進行調整。
空間立法應該規範什麽?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加快航天立法步伐已經成為法學專家學者的壹致願望。然而,對於中國空間法應該規定什麽,專家學者意見不壹。
在中國航天員中心工作多年的法律人左小玉壹直熱心於我國空間法的立法研究。她認為,載人航天是壹次風險很大的冒險,應該明確航天員的法律地位、航天員的註冊國、管轄權限、航天員的權利義務、安全保障等。
“這是因為宇航員應該得到特別的尊重、特別的榮譽和特別的保護。雖然《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和《救援協議》中有相關規定,但仍存在壹些不足。希望國內立法能夠彌補不足,保障中國航天員的權利。”左小宇告訴記者。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公法研究所所長、空間法學會理事李菊倩認為,我國空間活動的法制環境建設相對落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對空間活動的規劃發展、投資管理、商業發射服務、衛星遙感、衛星通信廣播、衛星導航定位管理等進行規定。
“在空間商業化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起著重要作用,也應在法律中予以明確。”李菊倩說。
據報道,根據《聯合國登記公約》的規定,所有發射進入或超出地球軌道的空間物體都應進行登記,從而建立了強制性的空間物體登記制度。作為這壹公約的成員,中國在聯合國登記神舟七號的發射是理所當然的。
“雖然我國頒布了部門規章,由國防科工委負責空間物體的國內登記,但法律規制還是空白。”趙海峰說,為解決國家對中國自然人和法人發射的空間物體的管轄和控制,需要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維持對空間物體的管轄和控制。在未來的空間立法中,有必要明確規定建立空間物體國家登記,並規定登記空間物體應遵循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登記後的法律效力。
趙海峰建議,中國的航天立法應以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為基礎,借鑒其他國家的國內立法,從中國的航天實際出發,促進航天事業的發展,包括航天商業化。我們應該著眼於現有的制度,爭取有所突破,特別是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