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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環境,改善生態,綜合利用資源,促進新型墻體材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綜合利用資源、節約能源、保護土地和環境、改善建築功能等特點,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用於建築墻體的建築材料產品。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粘土磚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第四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產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節能環保的規定和標準。第五條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當遵循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因地制宜、安全適用、技術創新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以城鎮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組織領導,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墻體材料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本市新型墻體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稅務、國土資源、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依法處理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生產和銷售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登記。

新設立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規定,符合市人民政府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新型墻體材料產業發展的要求。

現有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市人民政府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要求,加強技術改造,提升科技含量,提高產品質量,提升企業發展質量。

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現有生產企業整合升級,淘汰落後產能,依法查處違法生產企業。第十條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等無害化工業廢物和建築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第十壹條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禁止生產沒有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

禁止生產有毒有害的新型墻體材料。第十二條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對其產品質量負責,嚴格產品檢驗。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應當對其產品進行標識。第十三條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開展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不得假冒他人專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第十四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禁止新建粘土磚生產企業。禁止擴建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第十五條建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銷售目錄。

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多渠道、多形式及時發布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銷售指導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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