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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專利保護的邏輯

在多年的專利資助政策之後,國內各類申請人的專利意識已經全面覺醒。僅從申請量而言,國內專利申請已經連續多年領跑世界,甚至國際專利申請量也已在2020年超越美國。但不幸的是,中國國內的專利申請很大壹部分不過是申請人對國家專利資助政策的響應或者叫套利。也由此產生大量浪費了國家、社會資源,也更可能是浪費了申請人自己資源的垃圾專利,而這也正是當前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得已而為之的打壓非正常申請的根本原由。

但筆者並不想過多談論政府行政機構的這種既想激勵又想打壓的矛盾與困境。畢竟誰挖的坑還得誰自己去填,而政府可能也有其迫不得已之處。但這些不在法律框架下的東西,公眾也沒有必要太當真,可能最多不過就是壹場運動壹陣風而已。

排他性或禁止性保護的邏輯,簡單說,不是獲得專利權後權利人能做什麽的權利,而是獲得專利權後權利人能禁止別人做什麽的權利。專利保護因為這種排他性和禁止性的方式及原則,從而導致其實質上是壹種由點及面的保護,非而由面及點的保護。

筆者之所以要著重討論這壹邏輯,因為專利制度的這種保護邏輯與人們慣常認知上的保護是反著來的。因為其是反直覺、反常識的,所以實際上也導致太多專利申請人或發明人,甚至專利代理人對這壹專利保護制度的錯誤理解。

要對這種反常的保護邏輯有更好的理解,先讓我們說說慣常的保護邏輯。

慣常的保護邏輯應該就是“傾巢之下豈有完卵”的邏輯,也即“沒有國就沒有家”的邏輯,就是以面及點的保護邏輯。也就是說,大的面保護住了,面中的點自然就保護住了。或者說,要保護住點就得先保護住面。但專利保護的這種禁止性、排他性保護邏輯,與慣常的那種肯定性、允諾性保護邏輯正好是相反的,它是由點及面的邏輯。也就是說,只要禁止住了壹個點,那麽覆蓋在這個點上的再大的面也都會被禁止,而這裏的保護其實就是通過禁止而實現的保護。比如說,妳可以通過壹個螺絲釘的禁止性保護,實現對壹架飛機的禁止性保護。但反過來保護了壹架飛機,卻不壹定就能保護得了其中的壹個螺絲釘。

而現實中很多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對這壹反常識、反直覺的保護邏輯並沒深刻領會或牢固掌握,以致常常會被慣常思維中的保護邏輯所帶偏。

很多專利申請人或發明人,甚至壹些專利代理人總是覺得權利要求中寫到的技術特征越多,就能保護的越多、越到位。而這恰恰就是慣常思維的保護邏輯,但卻不知專利的排他性或禁止性保護,其邏輯是要做實、做穩壹個盡可能的小的點,從而讓盡可能多的大小不同的面能覆蓋到這個小而實的點上。這樣權利人只要通過專利保護的排他權或禁止權,禁止他人的各種大小不同的面覆蓋其通過權利要求聲稱要保護這個點,就等於權利人實際上是保護了各種大小不同的覆蓋到其聲稱保護的這個點上的所有的面。即通過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制造、使用、銷售或允諾銷售各種各樣覆蓋到他這個點的面所對應的技術方案所對應的產品或方法,從而實現了對自己這個點的技術方案中的技術貢獻的保護。

舉個例子,在江蘇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與常州永安公***自行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參見2016滬73民初33號民事判決書),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為:

壹種非機動車停/取/租/還車管理系統,其特征在於:包括

(1)車輛編碼信息存儲裝置,該裝置固定在車輛上,用於確定車輛身份;

(2)通信監測與控制單元,通信監測與控制單元安置於帶有電控鎖的車位停車裝置上;

(3)接收通信監測與控制單元發出的車輛和車位信息,並向通信監測與控制單元發送指令,對停/取/租/還車進行管理的終端管理控制單元,終端管理控制單元用作判斷停車的真偽和停車管理的信息監測,通信監測與控制單元如果讀取了車輛編碼信息,車輛編碼信息以及當前時間通過中央控制器進入存儲單元;

(4)用於停/取/租/還車的會員便攜式信息存儲裝置,會員便攜式信息儲存裝置是被停車/租車人隨身攜帶,作為停/取/租/還車的操作和電子信息記錄憑證及費用結算的電子錢包。(文章篇幅有限上述權要內容有省略)

該案原告兩審均未被支持的壹個主要原因就在於,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停/取/租/還”被法院結合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解釋成了車輛管理系統同時兼具“停/取”與“租/還”兩組功能。也就是說對只有“停/取”功能的***享單車的車輛管理系統就不會覆蓋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所有技術特征。

顯而易見,該案的原告是很冤屈的,因為實際上***享單車的車輛管理系統采用的技術方案本質上就是他的發明構思。而他的權利要求之所以實現不了有效的排他性保護,恰就在於申請人或其專利代理人的壹種錯誤的思想認識,以為權利要求中涉及的點越多其保護就越全面。而實際上他的獨權就根本就沒有必要將“停/取/租/還”各種情況都說到,甚至“停/取/租/還”這見個字不出現在獨權中也並不影響獨權技術方的完整性,因為其技術方案的核心技術貢獻實際上也並不用涉及這幾個字。而如果要寫的話,放在從權中展開來也是完全可以的。但申請人恰恰就是因為這種失誤,使其專利保護的努力最終只能是功敗垂成。

按照審查指南中的表述,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而技術手段又是由各種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而對技術特征的通行說法,是指在技術方案中能相對獨立地執行壹定的技術功能、並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該最小技術單元壹般是產品技術方案中的部件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或是方法技術方案中的步驟或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

而這裏的壹個關鍵問題是拆分中有沒有多或少了壹些不該多或不該少的技術特征。多了就是指技術方案中沒有記載或者也不能直接毫無疑義地推導出的技術特征出現在了拆分後的技術特征元素中了。而少了就是指技術方案中本來包括或可以直接毫無疑義地推導出的技術特征在拆分後的技術特征元素中卻找不到了。

比如,對於壹個組合物技術方案,其權要記載為,壹種組合物XXX,由A、B、C組成。

壹個專利代理人如果不能領悟並掌握這兩個邏輯及其之間的關系,是不可能寫出好的權利要求書的,而壹個專利申請人或發明人如果不能理解並熟悉這兩個邏輯及其之間的關系,也是無以判斷權利要求書撰寫的好壞,甚至會錯誤地將好的認作壞的,而將壞的認作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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