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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轉讓或拋棄”這壹觀點對嗎?為什麽?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拋棄和轉讓這壹觀點是對的。

我國民法理論認為,生命健康權屬自然人的壹般人格權,是人存在的基礎和前提。

如果沒有了生命健康權也就無所謂人和人格權了。人格權是人之所以是人而不是牛、狗的權利。

如果生命健康權可以拋棄,便意味著人格權也可以拋棄,那麽結果是什麽?人可以像豬、貓、狗壹樣被當作商品買賣,可以隨意被屠殺,任何人走在大街上都不會有安全感。

人格權拋棄了!人也就沒有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因為人對這些權利的享有是以人是財產的主體而存在的,而確認人的主體地位,是以人格權存在為前提的,如上所述,如果人沒有了人格權,就像豬、狗這些動物壹樣,何來享有權利之說?從來沒有聽說過豬、狗是法律主體,享有物權、債權等權利;可見,沒有了生命健康權,也就沒有了人格權,沒有了人格權,也就沒有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壹句話,人就什麽都沒有了。接著,憲法不需要了,刑法不需要,民法不需要,壹句話,整個法律制度都不需要了。因為法律就是為了確認人的人格、主體地位而保護其享有權利的。再接著,人類的文明也沒有了。人和動物、自然按照自然法則去相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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