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是借助農民起義的力量而起家的,認識到老百姓的力量完全可以決定壹個國君的命運。為了避免重蹈覆轍,他從貞觀初年就開始註意處理好與老百姓的關系。李世民引古人的話說:“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貞觀政要?論教戒太子諸王》)“國以民為本”,民心向背乃是國家存亡的關鍵。為了做到“安人寧國”,必須刪削繁苛,先存百姓,“安諸黎庶”,使其“各有生業”。李世民實行了“省徭賦”,“務積於人”的政策,盡量減輕人民的徭役和賦稅的負擔,讓老百姓能生存下去。他說:“治國猶如栽樹,本根不搖,則枝葉茂榮。君能清凈,百姓何得不安樂乎!”(《貞觀政要?政體》)只有“徭役不興,年谷豐稔”,百姓才能安樂,國家才有安寧的基礎。他從歷史的教訓中認識到,“徒益其奢侈”,乃是危亡之本。為此,他於貞觀之初,采取壹系列厲行節約、限制奢侈的措施,如停止諸方進貢珍貴異品,限制營造宮室,破除厚葬的陳規舊俗,規定葬制壹律從簡,如有違反,依法問罪。在他的影響下,當時有許多重臣,壹般也都崇尚儉約的生活和簡肅的作風。與此同時,李世民也比較體察民間疾苦,並采取壹些相應的“恤民”措施。所有這些都是服務於他“安人寧國”這壹治國的總的指導思想。
第二、“為官擇人”,“唯才是與”。
李世民的所作所為,在這方面比歷代帝王有著較突出和罕見的才華和創舉。他強調“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難致治。今所任用,必須以德行、學識為本。”(《貞觀政要?崇儒學》)他確實能夠“拔人物則不私於黨,負誌業則鹹盡其才。”(《舊唐書?太宗紀》)早在統壹戰爭時,他就重視人才的搜羅,每擊敗壹個武裝集團之後,房玄齡就“先收人物,致以幕府。及其謀臣猛將,皆與之潛相申結,各盡其死力”。(《舊唐書?房玄齡傳》)武德四年(公元621),尚為秦王的李世民,“以海內浸平,乃開館於宮西,延四方文學之士”,如杜如晦、房玄齡等,“並以本官兼文學館學士,分為三番,更日直宿,供給珍膳,恩禮優厚。世民朝謁公事之暇,輒至館中,引諸學士討論文籍,或夜分乃寢。”(《資治通鑒》卷189,武德四年十月)。貞觀時期的文武大臣,既有早年追隨他的秦府幕僚房玄齡、杜如晦、長孫無忌等,也有他的政敵李建成的舊部魏征、王 、韋挺等;既有原屬各個武裝集團的人物岑文本、戴胄、張玄素等,也有農民出身的將領李 、秦叔寶、程知節等;既有出身貴族的李靖等,也有出身寒微的尉遲敬德、張亮、馬周、劉洎等;此外,還有出身少數民族的契 何力、阿史那社爾等。李世民對他們不講門戶,不分親疏,不避仇嫌,不論前後,任人唯賢,只要確有才能,忠誠於唐,都能委以重任。為了選拔人才,他還建立了壹套比較完整的制度,如通過科舉制度把選拔人才的權力集中到中央,以網羅人才,擴大統治基礎。據史料記載,李世民“嘗私幸端門,見新進士綴進而出,喜曰:‘天下英雄盡入吾彀中矣’……故有詩雲:太宗皇帝真長策,賺得英雄盡白頭。”(《唐摭言?述進士上》)李世民還比較知人善任,了解臣僚的長處和弱點,能夠揚長避短,使其各得其所,各盡其才。如對房玄齡、杜如晦的任用就說明這點。他“每與房玄齡謀事,必曰:‘非如晦不能決。’及如晦至,卒用玄齡之策。”(《資治通鑒》卷193,貞觀三年三月)因此李世民任命他倆為尚書仆射(即丞相),***掌朝政,發揮個人的長處,集中大家的智慧,使事情辦得更好壹點。李世民還非常重視官吏的任用,特別是地方官吏更是他經常註意的。他曾說:“朕思天下事,丙夜不安枕,永惟治人之本,莫重刺史,故錄姓名於屏風,臥興對之,得才否狀,輒疏之下方,以擬廢置。”(《新唐書?循吏傳》)李世民還規定,凡是縣令都要五品以上的中央官吏保舉,而各州刺史則由皇帝親自選拔任命。他這樣做是因為他認識到:“古人雲,王者須為官擇人,不可造次即用。朕今行壹事,則為天下所觀;出壹言,則為天下所聽。用得正人,為善者皆勸;誤用惡人,不善者競進。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賞罰不可輕行,用人彌須慎擇。”(《貞觀政要?擇官》)
第三、“開直言之路”,兼聽納諫.
李世民深知,治國單靠壹個人是不行的,沒有忠臣賢吏輔佐,不可能求得身安國寧。因此,他重視“納諫”、“納賢”是歷代皇帝所不及的。他非常贊同魏征“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的意見,懂得“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護短而永愚”(《貞觀政要?求諫》)的道理。他說:“人欲自照,必須明鏡;主欲知過,必藉忠臣。主若自賢,臣不匡正,欲不危敗,豈可得乎?”“人君必須忠臣輔弼,乃得身安國寧。”(《貞觀政要?求諫》)所以李世民以隋煬帝拒諫為戒,特別強調要求臣僚進諫。他曾多次說過:“朕每思之,若欲君臣長久,國無危敗,君有違失,臣須極言。”(《貞觀政要?行幸》)“今天下安危,系之於朕。……然耳目股肱,寄於卿輩,即義均壹體,宜協力同心,事有不妥,可極言無隱。儻君臣相疑,不能各盡肝膈,實為國之大害也。”“公等但能正詞直諫,裨益政教,終不以犯顏忤旨,妄有誅責。朕比來臨朝斷決,亦有乖於律令者。公等以為小事,遂不執言。凡大事皆起於小事,小事不論,大事又將不可救,社稷傾危,莫不由此。”(《貞觀政要?政體》)李世民在貞觀前期基本上能夠言行壹致。在他的倡導下,貞觀前期進諫和納諫蔚然成風。如魏征諫止封禪,張玄素諫止修洛陽宮,戴胄諫設義倉,李百藥等諫止裂土分封等,均被采納。在納賢和納諫方面,李世民同魏征的關系堪稱典型。魏征原是李建成的部下,曾建議李建成早除秦王李世民。玄武門之變後,李世民召見魏征,責問他:“汝何為離間我兄弟?”魏征面無懼色,舉止自若,回答說:“先太子早從征言,必無今日之禍。”李世民並未發怒治罪,卻“改容禮之,引為詹事主簿”。原因就是他“素重其才”。(《資治通鑒》卷191,武德九年六月)他曾評價魏征及他同魏征的關系說:“魏征往者實我所仇,但其盡心所事,有足嘉者。朕能擢而用之,何慚古烈?征每犯顏切諫,不許我為非,我所以重之也。”如壹次魏征對李世民說:“人言陛下欲幸南山,外皆嚴裝已畢,而竟不行,何也?”唐太宗笑而答道:“初實有此心,畏卿嗔,故中綴耳。”又有壹次,李世民“得佳鷂,自臂之,望見征來,匿懷中;征奏事固久不已,鷂竟死懷中。”(《資治通鑒》卷193,貞觀二年十月)李世民也有按捺不住的時候,壹次罷朝回宮,怒氣沖沖地說:“會須殺此田舍翁”。長孫皇後問要殺誰?李世民說,殺魏征!因為他“每廷辱我”。長孫皇後退回後宮,穿上禮服再來見李世民。他驚問其故,長孫皇後說:“妾聞主明臣直;今魏征直,由陛下之明故也,妾敢不賀!”這壹番恭維話,使李世民轉怒為喜。(《資治通鑒》卷194,貞觀六年三月)總之,李世民“自比於金”,而以魏征“為良工”。魏征也“喜逢知己之主,竭其力用”。僅貞觀初年,魏征即諫奏二百余事,都被李世民所采納。所以,李世民說:“貞觀以前,從我平定天下,周旋艱險,玄齡之功無所與讓。貞觀之後,盡心於我,獻納忠儻,安國利人,成為今日之功業,為天下所稱者,惟魏征而已。”當魏征死後,李世民“親臨慟哭”,並對侍臣說:“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鏡,以防己過。今魏征殂逝,遂亡壹鏡矣!”(《貞觀政要?納賢》)
第四、李世民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實行。
李世民從安人寧國的需要出發,在立法方面確定了力求寬簡的原則。他說:“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壹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貞觀政要?赦令》)立法不僅應當由繁而簡,而且應當去重而輕,即“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貞觀政要?刑法》)他特別強調法律壹旦制定之後,要力求穩定,不可“數變”,“不可輕出詔令”。“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對待立法或修改法律,應持慎重態度,不能朝令夕改,輕易變更法度。在這個思想指導下,李世民即位後,就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重新修訂了《武德律》,並於貞觀十壹年頒布了《貞觀律》,同時還編制和刪定大量令、格、式作為律的補充。***“立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減大辟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壹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資治通鑒?唐紀十》)尤其對死刑壹再從輕。開初曾“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後來又把斷趾法改為流刑,並刪去“兄弟連坐懼死”之法。這樣壹來,比以前的死刑規定,幾乎減少壹半。總之,從立法的基本傾向看,是務求寬平,並在壹定程度上克服了隋末法律過於苛刻的弊病,這對於減輕勞動人民遭受司法鎮壓的痛苦,畢竟有壹定的積極作用,對後世的封建立法也有直接影響。“貞觀之治”是法制得到了較好貫徹執行的時代。這個局面的形成和李世民“守文定罪”,“恤刑慎殺”的法制思想分不開。他說:“古來帝王以仁義為治者,國祚延長,任法禦人者,雖救弊於壹時,敗亡亦促”,“為國之道,必須撫之以仁義?自然安靜”。(《貞觀政要?仁義》)單靠嚴刑峻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興仁義之政,力求恤刑慎殺,才能使老百姓漸知廉恥,官民奉法,盜賊日漸減少。對於執法官吏來說,重要的問題在於嚴格依法辦事。能否依照律令斷案,決不是件小事,它關系到國家存亡的問題。李世民對侍臣們說:“朕比來決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輩以為小事,不復執奏。夫事無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資治通鑒?唐紀十》)他鼓勵臣下對皇帝不守律令的做法要敢於直諫,不應等閑視之。只有君臣上下都能據律斷罪,方可做到“庶免冤濫”。所以,李世民比較能夠尊重法律的嚴肅性和相對獨立性,即使有損於自己的權威也在所不惜。如有壹次“大開選舉”,他下令“詐偽階資”者自首,否則處死。後查出詐偽者,大理少卿戴胄“據法斷流”。李世民認為,這是使自己失信。戴胄說:“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壹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李世民聽後收回成命,並說:“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有何憂也?”(《貞觀政要?公平》)
第五、恢復和發展經濟。
李世民認識到,“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本。夫不失時者,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國以民為本,人以食為命,若禾黍不登,則兆庶非國家所有。”(《貞觀政要?務農》)所以,他從“國以民為本”的思想出發,在推行均田制的同時,采取了“以農為本”、“不奪農時”、“與民休息”、“輕徭薄賦”的政策。李世民為了“不奪農時”,在賦役征收方面,推行以庸代役的租庸調制,盡量減少徭役的征發;為了鼓勵墾荒,規定歸來的流亡農民可以減免賦役,設置義倉,對有困難的給予壹定的糧食救濟;為了促進人口的增殖和勞動力的增加,規定青年男女需適時婚配,鼓勵寡婦再嫁,釋放宮女自由成家,用“禦府金寶”贖回農民因災荒賣掉的子女和被突厥掠奪去的人口;為了發展生產,修復和新建了壹些水利工程。所有這些,都對當時社會經濟迅速地恢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此外,在軍事、外交、民族關系,特別是文化建設方面都有很多建樹,唐朝為當時世界上眾目所矚、人心所向的強大帝國。當然,李世民是封建帝王,不可避免的有他的局限和缺陷,本文不是全面評價李世民,只是記述“貞觀之治”可資後世借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