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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的財產損害賠償堅持的是平準原則。

法律主觀性:

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責任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阻礙,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這些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的責任,僅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通常以侵害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為前提。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2.損害賠償的內容是支付金錢或實物。在其他形式的責任中,侵權人不存在向受害人支付金錢的問題;即使是實物支付,財產也應該屬於侵權人。在返還財產責任的形式上,侵權人返還被害人的財產,原屬被害人所有或者管理。3.損害賠償責任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其他形式的責任相對簡單,在實踐中易於操作。然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中更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賠償的範圍,賠償金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故意侵權中的懲罰性賠償,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應當按照損失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第壹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成的,補償費壹次性支付;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權方有權請求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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