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以統壹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十壹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和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5)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6)產品或服務的促銷和廣告;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壹)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