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包括爭議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之間關系的證據、侵權存在及實施侵權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之間關系的證據、侵權獲利及侵權程度的證據等。
(2)證明涉嫌侵權的著作權成立。
第壹,證明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外國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著作權主體資格。而且原告與著作權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著作權屬於原告,是許可使用的。
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作品,如書籍、錄音等。
第三,證明作品在中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並提交作品手稿,註明創作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而且原告的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而且作品還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內。
(3)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及具體侵權方式。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者鄰接權客體的,原告應當證明侵權行為是被告所為,相關證據是被告所用。比如,未經授權復制、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購買侵權商品。為了使證據更準確、更有說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壹起購買侵權商品,請公正人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處理,並制作公證書。
壹般來說,只要原告證明了特定侵權方式的存在,也就證明了侵權的存在。
(4)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
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被告原則和選擇較大城市原則。這主要是因為不同法院對同壹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有差異,甚至是很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通常會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所以采用上述三個原則對原告是有利的。
(5)起訴前的措施
作為原告,應該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這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侵權,固定壹些重要證據,保障勝訴後的實際經濟賠償。這些做法都是為了在訴訟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勝訴後保護原告的財產。
(六)立案和開庭準備
(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應當提交自己因侵權遭受經濟損失的證據;或者被告獲得非法利潤的證據;許可他人使用時獲得許可費的證據。並提交原告維權合理費用和原告名譽損失的證據。以請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侵權的證據
這才是最重要的。司法實踐中采用“實質相似加聯系”的原則,即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告軟件與被告軟件相同或者構成實質相似,且被告已經聯系或者可能聯系過原告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的存在。
(1)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
(2)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件;
(3)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件經過對比是相同或者實質上相似的證據。這個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證明力也高;
(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件,只要能證明接觸的可能性。比如原告原來的軟件開發人員跳槽去了被告的單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指相應軟件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相關的開發文檔;但壹般來說,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被告也會拒絕提供軟件的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夠證明兩個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者實質上相似;或者雖然不同或實質上相似,但在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有原告軟件的獨特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操作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三、原告損失的證據
這是要求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賠償;當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註意,這是壹種遞進關系。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四,其他證據
(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上述三類證據中,有時甚至是顯而易見、不言自明的。
(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上述三類證據中。舉證的難度往往不在於原告是否有損失,而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自被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