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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民辦幼兒園不得設在高層建築內

日前,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在官網發布《關於修改天津市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的通知》,對民辦幼兒園的舉辦方、教職工資質、場地、辦學規模等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

標準》明確, 幼兒園選址不得設在高層建築內(建築高度大於24米)。3個班及以下規模幼兒園可設在多層公***建築內的壹至三層,應有獨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遊戲場地應有防護設施。3個班以上規模幼兒園不應設在多層公***建築內。

幼兒園不應與喧鬧臟亂、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臺)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應避開養殖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及水面等不良環境。

幼兒園應有與其教育規模相適應,能夠保證正常保育、教育活動所需的園舍、場地。幼兒園建築物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不得使用違章建築、簡易建築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適於教育活動的房屋、場地及設施。不得使用居民樓作為辦園場所。使用非自有園舍辦學的,須提供可獨立使用該園舍3年的相關證明材料。

《標準》明確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中華人民***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應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天津市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第壹條 為規範本市民辦幼兒園的審批和管理,促進本市民辦幼兒園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適用本標準。設立民辦托幼點、3周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實施幼兒臨時看護的機構,不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設立民辦幼兒園應當符合所在區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 審批機關受理民辦幼兒園舉辦者的設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踏勘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家評審。

第五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中華人民***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應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六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以統壹品牌、統壹字號、統壹標識或統壹管理等為特征的連鎖經營形式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其辦學出資應全部或主要由總部提供,不得以特許連鎖(加盟連鎖)形式設立。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 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其舉辦、參與舉辦或者控制的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再作為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法人財產權未完全落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名單;辦學條件不達標;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情況;發生虐待被監護、看護人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的名稱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雙語""藝術""特色"等字樣。

第十壹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省略公司組織形式的簡稱,並由審批機關在辦學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中予以註明。

第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名稱的壹般表述為"xx幼兒園(有限公司)"。

第十四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且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董事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

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民辦幼兒園,要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

第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壹)幼兒園的名稱、住所、辦學地點、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幼兒園註冊資金,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幼兒園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八)幼兒園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 幼兒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崗位,配足配齊教職工。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七條 民辦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符合以下任職條件和配備標準:

(壹)園長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3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壹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園長應專任本園職務,不得兼任其他全職工作。

(二)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任教資格。幼兒園每班配備1-2名教師。

(三)保育員應具備中等以上學歷,接受過幼兒保育業務培訓並持有培訓合格證書。幼兒園每班配備1名保育員。

(四)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保健員與幼兒的比例應達到1:150。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是醫師的,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衛生保健人員是護士的,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五)提供膳食的幼兒園應按相應要求配備炊事人員。提供每日三餐壹點的,炊事員與幼兒的比例應當達到1:50,提供每日壹餐二點或二餐壹點的,炊事員與幼兒的比例應當達到1:80。炊事員中至少有1人接受過烹飪業務培訓,並具有相關證明。

幼兒園應按相應要求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六)幼兒園應當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保安員承擔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幼兒園應與具有保安服務資質的保安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該公司要具備天津市公安局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幼兒園與物業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該公司要具備天津市公安局頒發的《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證》。

(七)民辦幼兒園聘任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條件,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幼兒園各類工作人員應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

第十八條 幼兒園選址應符合下列原則:

(壹)不得設在高層建築內(建築高度大於24米)。3個班及以下規模幼兒園可設在多層公***建築內的壹至三層,應有獨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遊戲場地應有防護設施。3個班以上規模幼兒園不應設在多層公***建築內。

(二)不應與喧鬧臟亂、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臺)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應避開養殖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及水面等不良環境。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有與其教育規模相適應,能夠保證正常保育、教育活動所需的園舍、場地。幼兒園建築物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不得使用違章建築、簡易建築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適於教育活動的房屋、場地及設施。不得使用居民樓作為辦園場所。

使用非自有園舍辦學的,須提供可獨立使用該園舍3年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幼兒園園舍建築由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用房、附屬用房三部分組成。寄宿制幼兒園應當增設隔離室、浴室等。

(壹)活動用房包括: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和綜合活動室。

幼兒班級活動用房按單元設置的,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含盥洗室、廁所)、衣帽儲藏室(可兼教師辦公室)各1間。暫不具備按單元設置條件的,同壹個班級的活動室、寢室應在同壹樓層,並應與衛生間毗鄰設置。

綜合活動室應能滿足幼兒分班或集體開展音樂、舞蹈、體育活動和大型遊戲、會議、親子活動、家長學校等活動。

活動用房應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風和空氣對流條件,嚴禁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班級活動單元內不得搭建閣樓或夾層作寢室。應保證每個幼兒有壹張床位,不宜設雙層床,床位側面不宜緊靠外墻布置。

衛生間應相對獨立,內不應設臺階,衛生間門不應直對活動室和寢室,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風,無外窗的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排氣裝置。盥洗室與廁所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幼兒活動用房宜設置集中采暖系統,散熱器應暗裝。采用電采暖,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采用火爐采暖。幼兒活動用房應配備空調、電扇等防暑降溫設備。

活動用房應采用柔性易清潔的樓地面。衛生間、集中浴室應采用防滑樓地面。

幼兒活動用房宜設雙扇外推平開門,凈寬度不應小於1.2m,禁止設置彈簧門、推拉門、旋轉門、玻璃門,不宜設置金屬門,不應設置門坎。宜在靠墻部位設置固定門扇的裝置,固定門扇裝置不應影響疏散,不應影響幼兒行走。活動室、寢室、綜合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班級活動單元內各項用房之間宜設門洞,不宜安裝門扇。直接采光窗不應采用彩色玻璃。幼兒活動用房窗臺應設安全護欄,防護欄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應低於0.90m,1.30m以下嚴禁設開啟窗扇,窗側無外廊時須設欄桿。走廊和陽臺開啟窗距地面高度小於或等於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平開窗或上懸內開窗。

(二)服務用房包括:辦公室、保健觀察室、晨檢接待室、洗滌消毒用房。

幼兒園晨檢接待室(門廳)應寬敞明亮,有利於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暫停留。幼兒出入的門廳和走廊不應設臺階,地面有高差時,應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於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

晨檢接待室(門廳)、保健觀察室(含隔離室)應符合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隔離室內宜設置廁所。6個班及以上規模幼兒園應設洗滌消毒間,6個班以下幼兒園應設洗滌消毒設備。

門廳、走道、樓梯、衣帽儲藏室應采用防滑樓地面。

(三)附屬用房包括:廚房、配電室、保安室(門衛及收發室)、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教師值班室。廚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間、配餐間、餐具洗滌消毒間、食具存放間、炊事員更衣休息室、庫房等組成。

廚房平面布置應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廚房不得設在幼兒活動用房的下部。房屋為多層時,宜設置提升食梯。禁止違規使用壓力罐裝燃料。

廚房和幼兒就餐點不在同壹幢建築內時,宜設封閉連接廊。

第二十壹條 樓梯欄桿應采用防止幼兒攀登的構造。疏散樓梯嚴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臨空安全防護欄桿必須牢固,應采用防止幼兒攀登的構造。

第二十二條 室內照明不得采用裸燈,燈具應經過CCC認證。根據需要配置電源插座。幼兒活動用房應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80m,照明開關距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40m。動力電源與照明電源應分開敷設和控制,不得混用。

幼兒活動用房、衛生保健用房、廚房備餐間宜安裝紫外線殺菌燈,燈具距地面高度宜為2.50m。紫外線殺菌燈開關應單獨設置,距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80m,並應設置警示標識,采取防止誤開誤關措施。

樓梯、走廊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圍墻應安全、美觀、通透,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幼兒園大門、建築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等應設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廚房、重要機房宜設入侵報警系統。根據消防要求,在園內和建築內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園區內嚴禁設置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應有與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周邊環境無安全隱患。戶外活動場地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並采用軟質地坪。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保教設備裝備按照《天津市幼兒園保教設備裝備標準(試行)》,根據辦園規模,按照最低標準執行。6個班以下的幼兒園可根據最低標準酌情按比例核算。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以知識產權或者其他無形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其作為辦學出資的數額,由民辦幼兒園的各方舉辦者參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並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認定。

第二十七條 民辦幼兒園的辦學規模原則上不少於3個班,壹般不超過360人。每班人數:小班(3-4歲)不超過25人,中班(4-5歲) 不超過30人,大班(5-6歲) 不超過35人;混齡編班幼兒園的辦學規模可少於3個班,每班不超過3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第二十八條 民辦幼兒園的開辦資金或註冊資本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法人登記證書上的業務範圍、經營範圍應與其辦學許可證上的辦學內容相壹致。

第三十條 本標準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2024年4月29日廢止。

抄送:各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辦公室,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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