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簽了保密協議跳槽時註意事項壹覽(法官解答)的內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壹直在咨詢小編,今天小編針對該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 職工“跳槽”會引發大量的糾紛,主要是原工作單位認為“跳槽”職工及其新設立的單位或者接收單位侵犯其商業秘密,從而提起侵權或違約賠償訴訟。越秀法院陳永華法官表示,職工在跳槽前,壹定要知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仔細閱讀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否則很可能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關於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上述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上述法律規定,已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的範圍及期限作出了規制,也為職工與工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提供了法理依據。如果職工在“跳槽”後違反了《保密協議,或者實施了侵犯原工作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則有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0)中認為,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於單位商業秘密的情形外,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職工離職後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又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勞動者運用自己在原工作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為其他與原工作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單位服務的,可以認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侵權關系。 陳法官表示,職工在跳槽前壹定要細看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辦好工作業務的交接手續,降低法律風險,在遇到原用人單位惡意刁難時,也可以通過訴訟進行維權,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上述內容來源於整理發布,可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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