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案件庭外調解費交納標準如下: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7、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壹)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