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壹般屬於* * * *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 * *通過協議分割或出售;
2.壹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屬於* * *和* * * *所有的財產。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2.同居後壹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歸該方所有;
3.同居後,* * *購買的房產歸當事人* * *;如果是以股份方式取得的,可以認定為以股份方式取得。
夫妻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5、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6.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款。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 * *,壹般屬於* * *財產。壹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屬於* * *和* * * *所有的財產。* * *和* *擁有的財產可以由* * *通過協議分割或出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3條
* * *約定* * *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不得分割以維持* * *之間的關系的,按照約定。但* * *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人可以根據股份數隨時要求分割,部分有* * *和* * *的人可以在* * *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時要求分割。分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304條
* * *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劃分方法。不能達成協議,且* * *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分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