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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競爭是什麽意思,怎麽才能避免呢?

同業競爭,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與該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系,可能對公司的業務開展及股東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與關聯交易問題壹樣,同業競爭問題也是公司首發時發審委關註的重點之壹,相關文件也對同業競爭進行了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業務應完全獨立於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下屬的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控股股東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從過往的經驗我們可以,擬上市公司若存在同業競爭,並且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話,會成為能否成功過會的壹個實質性障礙。

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問題壹直都是發審委關註的重點,因其不僅影響到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將來還會對廣大的投資者造成投資損失。所以,若公司想要成功,那麽就必須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公司與中介機構應積極制定解決方案,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筆者對過往案例進行了簡要總結,得出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壹、收購合並

若關聯方的資產相對優質,那麽擬上市公司可以將這部分存在同業競爭的關聯方資產通過收購合並的形式,裝入擬上市公司主體中,進行資產的有機整合,既能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又可以擴大擬上市公司的資產及業務規模。

二、資產、股份轉讓

若擬上市公司覺得關聯資產並不是特別優質,不願意將其收購,那麽關聯方可以將這部分資產轉讓給予妳上市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的第三方,從而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同時關聯方也可以將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出去,使得自身不構成與擬上市公司的關聯關系。

在通過資產轉讓的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時,應著重註意是否真實轉讓,而不存在股份代持、虛假轉讓的情形。

三、停業或註銷

在進行上市資產轉讓時,若沒有合適的受讓方願意接受該部分資產或因其他原因不采用資產轉讓時,還可以通過將這部分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進行註銷或停業處理,或改變其經營範圍,放棄競爭業務。

四、承諾協議

擬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並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擬上市公司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

五、業務劃分

競爭企業通過承諾協議的形式,對自身的產品結構、市場區域、目標群體等進行合理劃分,承諾今後不會與擬上市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及利益沖突的情形。

六、資產托管

可通過將關聯資產托管給擬上市公司,待成功上市後將這部分資產轉讓或托管給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也不少采用,但證監會對此的審查往往較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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