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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太陽能光伏發電有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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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光伏產業對於調整能源結構、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規範和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充分認識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國光伏產業發展迅速,光伏電池制造業規模迅速擴大,市場份額位居世界前列。光伏電池制造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多晶矽冶煉技術日益成熟,形成了包括矽材料和矽片、光伏電池及組件、逆變器和控制設備在內的完整制造工業體系。光伏發電國內應用市場逐步擴大,發電成本顯著降低,市場競爭力顯著提升。

當前,在全球光伏市場需求增速放緩、產品出口阻力加大、光伏產業發展不協調等多重因素影響下,我國光伏企業普遍經營困難。同時,我國光伏產業存在產能嚴重過剩、市場競爭無序、過度依賴外需、國內應用市場開發不足、技術創新能力不強、關鍵技術裝備和材料研發緩慢、需要加強資金支持、需要完善補貼機制、行業管理薄弱、應用市場環境亟待改善等突出問題。光伏產業發展面臨嚴峻形勢。

光伏產業是全球能源技術和產業的重要發展方向,是極具發展潛力的朝陽產業,也是我國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當前中國光伏產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既是產業發展的挑戰,也是推動產業調整升級的機遇。特別是光伏發電成本大幅下降,為拓展國內市場提供了有利條件。我們必須堅定信心,抓住機遇,開拓創新,堅定不移地推動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通過市場機制拉動國內市場有效需求,努力鞏固國際市場;完善標準體系,規範產業發展秩序,努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完善市場機制,加快技術進步,著力提高光伏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為增強經濟發展活力和競爭力做出貢獻。

(2)基本原則。

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在擴大光伏發電應用的同時,控制光伏制造產能總量,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努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

統籌兼顧,綜合施策。統籌考慮國內外市場需求、產業供需平衡、上下遊協調等因素,采取綜合措施解決產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

以市場為導向,重點扶持。發揮市場機制在促進光伏產業結構調整、優勝劣汰、優化布局和開發利用中的基礎性作用。對不同光伏企業區別對待,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的骨幹企業發展,淘汰劣勢企業。

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加強政策協調和行業自律,支持地方創新發展方式,調動地方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性,促進光伏產業發展。

(3)發展目標。

把拓展國內市場、提升技術水平、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作為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點,建立適應國內市場的光伏產品生產、銷售和服務體系,形成有利於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法規、政策、標準體系和市場環境。從2013年到2015年,光伏發電裝機容量每年增加約10萬千瓦,到2015年總裝機容量達到3500萬千瓦以上。加快企業兼並重組,淘汰產品質量差、技術落後的生產企業,培育壹批具有較強技術研發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提高多晶矽等原材料自給能力和光伏電池制造技術水平,大幅降低光伏發電成本,提高光伏產業競爭力。保持光伏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合理份額,對外貿易和投融資合作取得新進展。

第三,積極開拓光伏應用市場

(1)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鼓勵各類電力用戶以“自發自用、富余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支持電價較高的工商企業和工業園區建設大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民建築和構築物中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城鎮化進程中充分利用太陽能,結合建築節能加強光伏發電應用,推進光伏建築壹體化,支持光伏發電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應用。依托新能源示範城市、綠色能源示範縣和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城市(縣),擴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建設100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範區和1000個光伏發電應用示範鄉鎮。開展適合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特點和規模化應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網試點和示範工程,探索相應的電力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適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建設、運營和消納新體系。支持偏遠地區和海島利用光伏發電解決無電缺電問題。鼓勵在城市路燈、城市景觀、通信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

(二)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就地消納、有序推進”的總體思路,根據當地電力市場發展和能源結構調整的需要,在落實市場消納條件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各類光伏電站建設。鼓勵利用現有電網設施,以多能互補方式建設光伏電站。統籌光伏電站和配套電網的規劃建設,確保光伏電站及時並網和高效利用。

(3)鞏固和擴大國際市場。積極妥善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貿易秩序。加強對話磋商,促進全球產業合作,規範光伏產品進出口秩序。鼓勵光伏企業創新國際貿易方式,優化制造區域布局,開展境外投資和生產合作。鼓勵企業實施“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集聚全球創新資源,推動光伏企業國際化發展。

四。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

(1)抑制光伏產能的盲目擴張。嚴格控制新建單純擴大產能的多晶矽、光伏電池及組件項目。光伏制造企業應具有先進的技術和較強的自主研發能力。新建光伏制造項目應滿足單晶矽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於20%,多晶矽光伏電池不低於18%,薄膜光伏電池不低於12%,多晶矽生產綜合電耗不超過100 kWh/kg。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回收不完善、環保不達標的多晶矽產能,嚴格控制電網輸入地區多晶矽項目建設。

(2)加快企業兼並重組。運用“市場反轉”機制,鼓勵企業兼並重組。加強政策引導和推動,建立健全淘汰落後產能長效機制,加快關停淘汰落後光伏產能。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多晶矽和光伏電池制造企業發展,培育壹批綜合能耗低、物耗低、技術研發能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優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多晶矽制造企業和光伏電池制造企業。引導多晶矽產能向中西部能源資源優勢地區集聚,鼓勵多晶矽生產企業與先進化工企業合作或重組,降低綜合電耗,提高副產品綜合利用率。

(3)加快技術裝備的改進。通過實施新能源集成應用工程,支持高效晶體矽電池和新型薄膜電池、電子級多晶矽、四氯化矽閉環循環裝置、高端切割機、自動絲網印刷機、平板鍍膜工藝、高純關鍵材料等的研發和產業化。提高光伏逆變器、跟蹤系統、功率預測、集中監控和智能電網的技術裝備水平,提高光伏發電的系統集成技術能力。支持企業開發新型矽材料生產工藝和光伏新產品新技術,支持重點企業建設光伏發電工程技術研發和試驗平臺。支持高校和企業培養光伏產業相關專業人才。

(4)積極開展國際合作。鼓勵企業加強國際R&D合作,開展光伏產業前沿技術的聯合研發。鼓勵有條件的國內光伏企業和基地與國外研究機構和產業集群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支持相關科研院所和企業建立國際化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重點培養創新能力強的高端專業技術人才和綜合管理人才。積極參與光伏產業國際標準制定,加大自主知識產權標準體系海外推廣力度,推進檢測認證國際互認。

動詞 (verb的縮寫)規範產業發展秩序

(1)加強規劃和產業政策引導。根據光伏產業發展需要,編制並實施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各地區可根據國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區發展需要,制定並實施相關地方規劃和實施方案。加強國家規劃與地方規劃、制造業與發電應用、光伏發電與配套電網建設的銜接與協調。加強光伏發電規劃和年度實施指導。完善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促進光伏發電有序發展。

(二)推進標準化體系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光伏材料、電池及組件、系統及組件標準體系,完善光伏發電系統及相關電網技術標準體系。制定和完善適合不同氣候區和建築類型的建築光伏應用標準體系,統籌考慮光伏發電在城市規劃、建築設計和舊建築改造中的應用。加強矽材料和矽片、光伏電池及組件、逆變器和控制設備檢測認證平臺建設,完善光伏產品檢測認證體系,及時發布符合標準的光伏產品目錄。開展太陽能資源觀測和評估,建立太陽能信息數據庫。

(3)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管理。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光伏制造業標準條件,規範光伏市場秩序,促進落後產能退出市場,提高產業發展水平。實施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控制設備等關鍵產品檢測認證制度,未通過檢測認證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嚴格執行光伏電站設備采購、設計監理和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反對不正當競爭,禁止地方保護。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和運行技術崗位資質管理。加強光伏電網接入和運行監管。建立光伏產業發展監測系統,及時發布產業發展信息。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政策的執法監管。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收取資源使用費的名義向太陽能發電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

六、完善網格化管理和服務。

(1)加強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光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和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積極發展融合先進儲能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微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連接工程以及因連接而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用戶側,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2)完善光伏發電並網運行服務。各電網企業要為光伏發電提供並網服務,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並網,全額收購所發電力。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並網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並網服務流程,建立簡單高效的並網服務體系。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加強光伏電源接入和並網運行監管。

七、完善扶持政策。

(壹)大力支持用戶端光伏應用。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為用戶投資建設和管理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免征分布式光伏發電申請的發電業務許可證。對於不需要國家財政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有條件接入電網的,可以放開規模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總量納入全社會發電量和用電量統計,並作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的政績考核指標。自發自用發電不納入階梯電價適用範圍,但納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

(2)完善電價和補貼政策。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按照電量給予補貼。根據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制定不同區域的光伏電站標桿電價,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尋找價格和補貼標準。根據光伏發電成本變化等因素,合理降低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上網電價和補貼原則上執行期限為20年。根據光伏發電發展需要,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光伏發電規模與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相協調。

(三)完善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管理,確保附加資金應收盡收。完善補貼資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對光伏電站,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方式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按月與發電企業全額結算;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建立電網企業按月劃轉補貼資金制度。中央財政按季度向電網企業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按時足額到位。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應用。

(4)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產業發展機制,加大對太陽能資源計量評估和信息系統建設、關鍵技術和裝備材料研發及產業化、標準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新技術應用示範、農村牧區光伏發電應用、無電地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免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等政府性基金收電。企業的R&D費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符合兼並重組條件的企業,可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機構要繼續落實“有保有壓”的信貸政策,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發展潛力大的企業做優做強,為光伏制造企業提供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有信譽的信貸支持。根據光伏產業特點和企業資本運作周期,按照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信貸準入達標的原則,采取靈活的信貸政策,支持技術創新、並購重組、境外投資等具有競爭優勢的優質企業和項目正常生產經營。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和家庭自建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嚴禁資金流向盲目擴大產能項目和落後產能項目,對國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光伏制造項目不予信貸支持。

(6)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設管理。利用戈壁灘荒地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在用地規劃和計劃上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以不占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探索利用租賃國有未利用土地供地,降低項目前期投資成本。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在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後,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簡化手續。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關配套文件,完善光伏發電價格、稅收、金融信貸、建設用地等配套政策,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的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光伏產業發展的管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政策,引導本地區光伏產業有序協調發展。完善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開展統計監測和研究制定標準等方面的作用。加強產業服務,建立光伏行業監測體系,及時發布行業信息,搭建銀企溝通平臺,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2013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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