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版權
版權又稱著作權,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版權是指任何人對於自己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擁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出租、展覽、傳播等權利。當然這也包括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擁有的同等權利。
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按照國際慣例和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完成後攝影師就自動擁有了版權。例如:當攝影師按下相機快門,拍攝完成壹張照片後,他就擁有了這張照片的版權。攝影師可以使用、發表、展示、出售這張照片或授權其他人使用。當然,作為作者,攝影師也可以去國家相關的版權機構將這張照片進行註冊,以證明自己對該張照片擁有版權。
有壹種情況不包括在這裏,那就是如果攝影師在為顧客拍攝,受雇於某個公司,或者被媒體聘用。這個時候他們的拍攝是為了客戶或者聘用他們的公司,並且在拍攝時已經獲得了報酬,這種拍攝僅僅是壹種職業行為。其實對於這樣的照片,攝影師是否還擁有版權很難界定,因為他們的拍攝是壹種職業行為。如果攝影師想通過出售照片,或將照片使用在商業廣告上來換取經濟上的利益,他需要得到自己雇主或者客戶的同意。
很少有攝影師願意把自己拍攝的照片拿到版權機構去登記,壹是麻煩,浪費大量的時間,還要花費大量的金錢;二是壹個攝影師拍攝的照片只有壹部分會產生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效益,而攝影師也不能完全確定哪壹張照片可以成為暢銷圖片,為每壹張自己拍攝的照片去註冊版權實際上是增加了拍攝成本。所以對於攝影師來說,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來證明自己對拍攝的照片擁有版權呢?有!最好的辦法就是拍攝RAW格式的照片。在當今數碼時代,RAW格式的圖片就像是當年的膠片壹樣可以證明圖片是妳拍攝的,因為即使有人可以復制膠片,但是復制的底片在清晰度上比原版要差很多,壹眼就可以看出來。而在當今數碼時代,RAW格式照片就如同壹張數碼底片,那是不可復制的。如果有人希望使用妳的圖片,記住永遠不要提供RAW格式的文件給他,只要妳手中有RAW格式的圖片,就可以證明妳對照片擁有版權。因為RAW格式圖片可以被轉換成JPG格式或者其他格式的圖片,而其他格式的圖片卻不可能被轉換成RAW格式的照片。
什麽是肖像權
對於肖像,想必人們並不陌生,它可以以油畫、雕塑、插圖、攝影等藝術形式出現,特別是在人像攝影、時尚攝影、商業廣告攝影和新聞紀實攝影中,人物的肖像大量存在著。
從法律上來說,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這也是壹種隱私權。
肖像主要是表現壹個人的面部,通過肖像,人們能清楚地辨認出某人,這時被攝者就對圖片擁有了肖像權,法律對這種權利是給予保護的。任何公民都擁有自己的肖像權,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壹定的方法將自己的肖像表現出來。例如在攝影中,被攝者可以通過其他人拍攝或者是自拍的形式把自己的肖像固定在某個載體上,這個載體可能是相紙或者其他的介質。當自己的肖像由他人完成時,制作人需要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如果沒有經過肖像人授權而拍攝了該人的肖像,那麽即使沒有拿該人的肖像去展示、發表或者獲取利益,也是對於肖像權人的壹種侵權。就如同我們許多的攝影師在街頭偷拍了別人的肖像供自己欣賞,雖然沒有獲利,但是也侵犯了那個人的肖像權。
攝影師可能會經常在拍攝時遇到肖像權問題,如果他們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會產生很多的麻煩。所有公民對自己的肖像都有使用權和轉讓權,在轉讓給其他人使用時,肖像權人有權利獲得壹定的報酬或者放棄得到報酬的權利,讓其他人無償地使用自己的肖像。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地使用肖像權,攝影師都應該與肖像權人簽署正式的“肖像權讓渡書”。在肖像權讓渡書中,應該明確說明肖像權人的肖像會出現在什麽場合或使用在什麽地方,肖像權人是否會得到有償報酬,以及違反合同所應該承擔的責任等內容,這樣能避免將來產生爭議和矛盾。拍攝領袖、政治人物或者是明星時,攝影師是否也需要肖像權讓渡書呢?這在很多人心中都是壹個疑問。通常這類照片如果被使用在報紙、雜誌上,是不需要肖像權讓渡書的,但是如果這類人物照片被用在商業廣告中,那就需要被攝者簽署肖像權讓渡書。
對於壹個商業攝影師來說,與模特簽署壹紙肖像權讓渡書是必須的,否則攝影師拍攝的帶有人物的照片將缺乏商業價值。它們只能被使用在報紙、雜誌和壹些媒體中,而不能在商業廣告中使用。
這張照片拍攝於安徽合肥的壹家藝術學校,目的是為當地的壹本宣傳畫冊做素材。毫無疑問,攝影師對於該照片擁有版權,但是攝影師沒有得到模特的肖像權授權,所以很難使用在商業廣告中。
什麽是物產權
這可能是壹個對攝影師都比較陌生的詞匯。所謂物產權,其實是由“物權”和“產權”兩個詞組成的。壹般在中國大陸,我們把動產與不動產的所有權稱為“物權”,而在英美等國,壹般將其稱為“產權”,因此兩者在實質上並沒有什麽大的差別。
當我們明白什麽是物產權後,就可以很好地理解圖片庫所要求攝影師提供的物產權讓渡書了。其實這和肖像權讓渡書壹樣,如果攝影師拍攝的照片裏出現了可以明確讓人認出的物體、建築等,攝影師就需要提供產權人簽署的讓渡書,否則這樣的照片是不能作為商業圖片出租給客戶用於廣告宣傳的,也就是說,這類照片失去了商業的價值。
有很多建築是受到物權法保護的,例如法國巴黎的埃菲爾鐵塔,妳在白天拍攝的埃菲爾鐵塔可以用在廣告上,而在夜晚拍攝的埃菲爾鐵塔圖片是不允許用於廣告上的。因此攝影師在拍攝建築時,最好能獲得物產權授權。
許多攝影師雖然知道人物的照片比起其他類的照片更容易被使用,但是還是不願意拍攝人物的照片,因為他們認為人物拍攝時要簽署肖像權讓渡書。但是,隨著法律的完善,拍攝建築物也需要物產權授權了,除非照片不用於商業用途。在我國,物權法並不十分明確,而在國外,壹些攝影師提供的圖片會由於有建築物出現而被圖片庫拒絕。通常,在很多國家,當建築物的建築年限超過了100年,攝影師在拍攝時就不需要物產權授權了。
這張照片拍攝於美國底特律郊區的壹個別墅區。原本這是壹張很好的商業圖片,但是這是私人別墅,屬於個人的財產,如果妳沒有得到主人的物產權授權,圖片是不能拿來做廣告的。
這張照片很漂亮嗎?可惜無法在廣告中使用,因為它的物權屬於國家。所以,通常妳拍攝了這類照片後,可以把它放在圖片庫裏,但是它必須是RM模式的,圖片庫會告訴客戶這張照片沒有物權。如果他們想使用,需自己去協商溝通得到授權,否則會產生法律上的糾紛。如上圖這壹類現代建築,目前在國外的壹些圖片庫裏只能用於編輯類用途。
大家都認識上圖中的國家大劇院,然而,盡管攝影師可以把它拍攝得很漂亮,可作為壹張商業圖片,如果妳不能拿到物產權授權,它就失去了商業價值。當然也有客戶會冒險使用它做廣告,但是隨著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健全,這類事情就越少。
(摘自:陳小波《把妳的照片換成錢:揭秘商業圖片庫攝影》)
人有肖像權,很多建築物有物產權,那麽問題來了,動物有版權嗎?
黑冠獼猴自拍照,掀起版權大戰
2014年8月,據美國《赫芬頓郵報》報道稱,維基百科和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衛·斯萊特的版權之爭,非常有意思。2011年大衛·斯萊特旅行至印度尼西亞,拍攝黑冠獼猴的照片。當他架設好照相機後,壹只黑冠獼猴突然沖了過來,拿起相機自拍起來。斯萊特沖印出照片後,發現這只獼猴拍的非常好,表情有趣,於是就將照片發布到了網上。很快,照片在網上就開始瘋傳了。
黑冠獼猴自拍照
最終這張照片被維基百科收錄到維基旗下的維基***享資源網中。該網專門存儲與***享公***領域的圖片,任何人可以免費使用這些圖片。攝影師發現後立即要求維基將圖片撤下,並聲稱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版權,如果維基要公開他的照片,就應當先付他版權費。
而維基卻幹脆地拒絕了斯萊特的要求。維基的理由非常有意思,但卻有道理:“這張照片從技術的角度來說,是黑冠獼猴自己拍的照片。斯萊特對這張照片也沒有版權。”
維基百科的發言人凱瑟琳·馬赫也發表了壹份聲明稱:“我方在經過慎重的考慮和研究後認為,照片中的獼猴也沒有版權。任何人對這張照片都沒有版權。所以我方將這張照片劃歸為公***領域分類,任何人可免費使用。”
“根據美國法律,版權不能歸非人所有。所以,在此事件中,盡管獼猴是照片作者,但它沒有版權。在此之後,對照片進行沖印、加工、修改的人,也只對修改部分擁有版權,對照片本身不具有版權。”
此次事件中,版權的所有者應該是獼猴。但法律規定版權所有者必須是人類,所以從法律上來說沒有人對這張照片擁有版權。
哪些行為構成侵犯版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賈平凹肖像著作權案攝影師勝訴
攝影師趙雄韜為賈平凹拍攝人物特寫照片壹張,而賈平凹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肖像照,未署攝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趙雄韜支付報酬。對此趙雄韜起訴賈平凹。
攝影師趙雄韜為賈平凹拍攝人物特寫照片壹張,用於2003年陜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賈平凹長篇散文精選》中。2012年8月漓江出版社出版了《秦腔》、《廢都》等八部圖書,在封面和書脊上使用了上述賈平凹肖像照,未署攝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趙雄韜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壹種作品,享有著作權。本案中,賈平凹委托攝影師趙雄韜為自己拍攝照片,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的規定,賈平凹與攝影師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如果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著作權歸受托人即攝影師趙雄韜所有。
賈平凹作為肖像權主體的委托人可否未經著作權人趙雄韜的同意,營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是本案中賈平凹是否承擔責任的焦點。但目前我國法律對此並未有明確的規定,僅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答復》中對此有涉及,但此答復與本案不屬同壹類案件。從陜西高院的判決來看,在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與被拍攝者的肖像權之間,更傾向於保護肖像權。
已故的保姆攝影師,版權歸屬問題
近幾年大紅大紫的保姆攝影師VIVIANMAIER,去世後才受到全世界關註的民間攝影大師,也陷入到版權之爭中,確切的說是她留給我們的這些作品引起了極大的版權爭議,而且此次爭議的最終結果,很可能會直接導致VIVIANMAIER的作品不會再出現在我們視野之內。
VivianMaier(1926年2月1日-2009年4月21日)
壹輩子只拍攝了街頭。然而,直到她逝世,都只是壹位名不見經傳的業余攝影師。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壹生所拍攝的底片超過10萬張,很多作品在她生前並未沖洗出來,壹直到2009年4月21日辭世之後,這些未沖洗底片被壹位年輕人JohnMaloof購回,在部分底片被沖洗出來之後,JohnMaloof發現VivianMaier的遺作中有大量五十到七十年代芝加哥街頭的珍貴照片,這些影像對於芝加哥,甚至於美國發展的歷史,都有著非常詳細的記錄。
JohnMaloof並不是資深攝影愛好者。2007年拍下薇薇安的照片時,他對街頭攝影的了解微乎其微。2009年,他建立了壹個博客,並在其上發布了壹些照片,在接下來的幾年中,約翰走訪了薇薇安曾經的雇主家,收集到除照片之外薇薇安的許多物品,包括她生前收集的報紙,記錄她和拍攝對象談話的錄音帶,以及記事本、相機、衣服等等。約翰將自己的房子改建成照片沖洗房,他將薇薇安的底片掃描進電腦,再篩選出壹些進行打印。他重建個人網站,將薇薇安的照片及個人簡介傳至網站。網站吸引了眾多人瀏覽,繼而吸引了眾多芝加哥媒體的關註,而他本人則被定義成“為薇薇安·梅耶在攝影史上爭取地位的人”。
隨著VIVIANMAIER的作品愈發出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註意這批作品版權所屬的問題。以至後來占有大部份收藏、也是當年其中壹位買家的JOHNMALOOF,唯有找來與VIVIANMAIER血緣關系最近的壹位表親,並付款給他,來購買這批作品的版權,才平息事件。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版權之爭壹直都是個比較尖銳的話題。尊重別人的創作成果,畢竟拍照不易,維權不易,且行且珍惜~
賣自己的圖片犯法嗎法律分析:作為圖片的拍攝者,圖片的著作權屬於您自己。圖片如果不涉及他人的肖像權等問題,壹般不會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壹)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人像攝影作品版權屬於誰目前在我國作品侵權行為較為普遍和泛濫。不少企業或個人在未經作品所有權人同意或未付費即將他人作品使用於產品外包裝、圖書、宣傳冊、展覽、網站、微博等。那麽,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的著作權歸誰?下面由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壹、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的著作權歸誰
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定義,可以獲得著作權,,壹般認為是屬於作者所有的。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對以自動攝像機拍攝的護照像,因為不包含“人”的智力創作,壹般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而除此之外對“人”拍攝的證件照應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但由於證件照要求真實、清晰再現拍照對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和要借此表達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於拍攝對象作身份驗證用,因此客觀上不存在保護拍攝者對證件照的著作權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權由拍攝者享有,可能影響證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實踐中,拍攝者應顧客要求拍攝證件照,拍攝者收取拍攝費,拍攝完成後將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攝對象,這在法律上實際上雙方構成壹種委托創作關系:拍攝者受托拍照並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委托人即拍攝對象享有,拍攝對象可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及處理。由於證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攝對象壹般不會自稱為照片的拍攝人,對拍攝者的署名權等權益也不會有什麽損害。
二、圖片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什麽
關於圖片著作權所包括的內容,相關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法律保護攝影作品,也就是常說的圖片,攝影作品的定義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律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首先,它要符合作品的特征,也就是具有獨創性;其次,它是由人使用器械而成,既區別於繪畫,又排除了非人為的因素;最後,它是對客觀物體的表達,而不是客觀物體本身。
(1)發表權,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如在攝影雜誌上刊發攝影作品。
(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權利,著作權人通過行使署名權表明其身份:當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藝名或筆名,也可在壹定的條件下自願選擇不署名。
(3)修改權,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如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進行適當的剪裁。而壹般認為,圖片編輯對投稿圖片的劃痕進行修復,對色彩、亮度做微調.以及為排版需要對圖片做適度的剪切.不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犯。
(4)保護作品完整權,就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就圖片而言,未經作者授權,不得對圖片進行剪切或變形處理,不得對圖片中的影像進行添加或刪除,也不得對圖片的色彩進行改變等等。
而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主要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權,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權人可以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播放、改編、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圖片。而獲得報酬權,是指圖片著作權人通過各種方式使用圖片,獲得物質和經濟上的回報。以上所述的權利均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確認,然而著作權法卻未對財產權中另外壹種權利——追續權作規定。事實上追續權對圖片著作權人而言意義非常重大。
《著作權法》第十壹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以上就是小編對“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的著作權歸誰”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定義,可以獲得著作權。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