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商標商品或服務分類采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商標註冊申請實行壹個類別壹份申請的原則。根據商標法規定,土耳其可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系列商標、色彩商標和集體商標的註冊申請。
土耳其商標權的獲得基於註冊和使用相結合原則。商標權授予最先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人,但在商標註冊後3年內,商標的最先使用人可以在在後商標註冊之日起6個月內或商標註冊人開始使其商標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其商標在市場上已經具有壹定的知名度的理由通過訴訟或權利請求程序阻止在後商標註冊人對其商標的使用並對商標註冊提出撤銷請求。該權利的訴求時限最遲不得超過該商標註冊公告後3年。
土耳其是《TRIPs協定》、《商標法條約》、《巴黎公約》、《尼斯協定》、《W1P0公約》、《新加坡條約》和《維也納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土耳其已加入《馬德裏議定書》,故商標註冊也可通過“馬德裏國際註冊”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