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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區別

《規定》在團體標準制定章節中強調,社會組織應當規範團體標準化工作,配備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設立具有標準化管理協調、標準制定等職能的內部工作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闡明制定和實施集團標準的程序和要求;除了吸引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教育科研機構、檢測認證機構、政府部門等有關方面的代表參與標準制定外,還支持消費者和中小企業代表參與制定;規定禁止利用團體標準阻礙商品實施。

排除或者限制服務自由流通等市場競爭的行為;團體標準的制定要以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為目標,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填補標準空白。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鼓勵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式。通常有三種分類方法:層次分類、對象分類和屬性分類。

等級分類:

根據標準的範圍或批準權限,可分為國際標準、地區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公司)標準。目前有將行業標準和企業(公司)標準合並成其他標準的趨勢。

1,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化組織采用並公布的標準。

2、區域性標準是由區域性標準化組織或區域性標準組織采用並公開發布的標準。

3、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機構制定並公布的標準。

4、行業(團體)標準由行業標準化組織或機構通過並公開發布的標準。

5、地方標準是在全國某壹地區通過並公開發布的標準。

6.企業內部采用並發布的企業標準。

目前,我國將標準層級的審批權限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級別。

根據適用範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它只屬於適用範圍的不同,不屬於技術等級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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