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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欠繳出資(未到資)原因有哪些

(壹)外方股東不按期到資現象嚴重。據統計,2005年至2009年,每年註冊資金無法按期到位的企業戶數大致在10戶左右。從近5年累計未按期到資的53戶企業分析,制造業與亞洲投資國(地區)欠繳出資居多。值得重點指出的是,無論是欠繳企業的控股股東、企業類型,均是外方不履行到資比例占多,分別占53戶企業的91.2%、66.3%。在為數不多的合資、合作企業中,欠繳出資的股東仍以外方股東為主。通過單獨將53戶未按期到資企業中實繳資本為零的企業單獨統計顯示,2005年至2009年實繳資本為零企業***29戶,占未按期到資53戶企業總數的54.7%。平均每年實繳資本為零企業戶數為5戶左右。此外,近5年實繳資本為零的29戶企業中,制造業與亞洲投資國(地區)仍居多數。值得重點指出的是,無論是控股股東、企業類型,仍然是外方不履行到資比例占多數,分別占29戶企業的82.9%和56.6%。

(二)延期出資過於頻繁。自2005年至2009年,孝感市局受理外資企業延期申請***97件次,核準69件次,駁回28件,年均辦理延期手續13件,其中不乏數次延期企業。有壹家外資公司成立於2006年6月16日,先後6次申請延長出資期限,但時至今日,仍分文未到。

(三)虛假出資。公司發起人、股東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高估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其驗資報告評估的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的實際價值大大高於其真實價值。以2007年6月被該局吊銷的某物業管理公司為例,該公司註冊資本為1500萬港幣,實繳150萬港幣。2005年3月12日,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在該報告中,壹輛日本本田舊車評估78萬元人民幣,4臺電腦評估17027元人民幣,2套桌子評估到4590元,評估價格遠遠高於真實價格。

三、問題產生的主要起因

(壹)根本原因是制度弊端帶來的惡果。具體表現為兩點:

1、認繳資本制。由於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認繳資本制,企業設立登記時並不要求投資者實繳出資,而是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個月內才繳納註冊資本的15%,其余的註冊資本在兩年內繳清,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清,這壹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便於企業設立登記,有利於吸引外資投資,但由於種種原因,很多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未能按期繳納出資或出資不足,其後果不僅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也給其他股東和債權人造成了損失。

2、相關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延期出資的規定非常模糊。具體表現在:壹是延期條件不明確。對逾期不能出資的,允許有“正當理由”或“特殊情況”的企業延期出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30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到底何為“正當理由、特殊情況”,法律並沒有明確規範的範圍界定。二是對延期出資次數沒有明確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中對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規定首期出資90日內及3年(新《公司法》是2年)出資期,對首期出資後各期出資沒有任何規定,由投資各方自由約定。如果企業利用所謂的“正當理由”或“特殊情況”反復申請延期,就可能將出資壹拖再拖,為少數不法之徒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可乘之機。

(二)次要原因是企業成立之初,投資方盲目追求影響力與知名度,草擬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金過大,導致後續資金無力繳付。據統計,目前,孝感市註冊資金排名前十位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有3戶名不符實。由此可見,成立之初所追求的大規模效應並未企業帶來真正發展壯大。

(三)影響原因是市場變化。壹方面,因市場前景變化,投資項目中途夭折導致資金無法按時到位。另壹方面,有的企業正常設立後,受原料、員工人數等方面制約,無法滿負荷生產,企業決策層不願投入後續資金,導致部分欠資。

四、加強外資企業出資監管的幾點建議

(壹)加大打擊外資企業虛報註冊資本違法行為的力度。外商投資企業作為企業形式中的壹種,既受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調整,還要受具有普適性的《公司法》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虛報註冊資本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制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僅包括行政責任,還包括刑事責任。《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明確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在查處案件中,如果發現該行為觸犯刑律,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以維護國家法律統壹性和嚴肅性。

(二)調整登記管理制度,限制出資不足企業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按照現行外商投資企業認繳註冊資本制度,首期註冊資本的到資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這期間內從事數額較大的買賣活動,就容易出現延期付款,甚至出現逃避債務情形。因此,三個月的到資期限存在壹定交易風險。對此,可以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作壹些變通。比如,在註冊資本首期未到的企業的營業執照上加註“籌備”字樣,即企業在首期註冊資本未到資之前,只能從事相關的籌備工作,不允許從事經營活動。只有在註冊資本驗資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取得經營資格。這既可減少交易風險,也可督促企業及時出資,取得經營資格。另外,對於首期已繳,但未按期繳清剩余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也要加以限制,如不予辦理增加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不允許增設分支機構等。

(三)根據相關出資的法律規定,制定具體的執行細則。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雖對出資不足問題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操作規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難以落實。為此建議:外商投資企業未按期到資,首先由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投資者在壹個月內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外商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到工商部門辦理出資時間的變更手續。如果投資者在壹個月內既沒有出資也沒有向審批機關提出延期出資申請,則工商部門向審批機關發函要求審批機關撤消該企業的批準證書。審批機關同意撤消後,工商部門向該企業發出限期辦理註銷登記通知書,期限為壹個月,如果該企業沒有在期限內辦理註銷手續,則工商部門按照吊銷程序吊銷該企業的營業執照。這裏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明:壹是關於企業申請延期出資的正當理由,是指投資者具備出資能力,但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出資,並且通過延期能夠完成出資義務的情形。二是延期出資的期限不能超過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以三個月到六個月為宜。三是在延期出資的時間內仍無法出資的,原則上不予再次審批,但申請延長出資的時間仍在章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的,可以批準再次延期。四是如果投資人確實無法投資的,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企業減資,以達到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壹致。

(四)重構出資責任體系,引入股東失權程序。雖然《公司法》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對已出資的股東和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實踐中已出資股東的權利難以得到保護。比如壹大股東的投入依合同約定約占60%的註冊資金,其余股東占40%,但該大股東出資未到位,卻根據公司章程,行使公司控制權利和支配權,出現“沒出資的控制資金,出資的控制不了資金”的怪現象。使得誠實信用投資方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在出資責任體系中應賦予公司更多的救濟手段,比如在公司的章程中約定以實際出資到位為獲得決策權的先決條件;規定出資股東享有決策權,以法定期內出資實際到位數為基數,只要有三分之二通過,就可修改公司章程,減少註冊資金,追究未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要求未出資股東資金到位,賦予公司失權程序,對符合壹定條件的股東予以免除其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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