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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平臺責任和義務

1、管理平臺內經營者,電商經營存在壹定的亂象,如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等,經營者應盡到初步的審查和檢驗義務(初步審查就是對是否有合格證、是否宣傳與實物嚴重不符等);

2、報送信息義務,對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有提醒的義務,如告知經營者違反管理規定的後果、告知消費者存在的風險等;

3、報告義務,對違法商品和違法現象應報告相關行政部門處理;

4、網絡安全保證義務,如個人信息的保護

5、固定與保全證據,存在侵權糾紛了,平臺有義務配合相關部門提取並保全相應的證據(壹般不少於3年);

6、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制定,形成協議或合同(基本原則為公平公正公開、不得不合理限制和不合理條件);

7、顯著標識自營業務,是對自營者的保護和提供服務的根本;

8、信用評價制度,經營者信用的公開公示,要求真實可靠(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不得虛構交易);

9、搜索結果展示,不得惡意屏蔽;

10、知識產權保護,依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框架構建。

責任:1、平臺和經營者約定的責任(以合同為依據,尊重意思自治)

2、平臺的法定責任:

(1)生產者責任,對商品生產者的約束;

(2)先行賠付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4)相應責任,管理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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