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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對知識產權法的影響?

試論網絡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發布日期:2009-11-09 文章來源: 互聯網 作者:於濤 摘要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是近幾年來逐步興起的壹項交叉性和邊緣性的研究領域。隨著電腦網絡在我國的普及和應用,違法犯罪也同時大量滋生,這就需要我們將日益猖獗的電腦網絡違法加以限制,約束。而電腦網絡中蘊涵著的大量信息往往具有巨大的價值,他們是研制人或開發團體腦力、體力財力付出的結果,加之電腦網絡信息傳播的虛擬性和便捷性,法律有必要對這些具有知識產權特征的信息予以保護。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刑法保護科1.網絡知識產權與網絡知識產權犯罪1.1 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工業產權與著作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著作權則包含作者權和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在此基礎上,可將網絡知識產權定義為: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商標權人等智力成果權利人在互聯網上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其知識財產的權利。其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已有傳統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就其作品在網絡以及計算機環境下所享有的網絡知識產權,比如小說被***享者上傳到網絡上,其作者對該小說的電子文本所享有的權利。這類網絡知識產權是以傳統知識產權為依托的,本質上是傳統知識產權在網絡下的延伸。第二,完全依附於網絡的知識產權。在這類知識產權中,權利人的作品從創作、“出版”、發行以至盈利,其整個過程全部在網絡上實現。與前壹類網絡知識產權不同的是,這類權利壹旦脫離了網絡,便成為了無本之木,其作品和權利將都不復存在。如:創作、發布及獲利都在網絡進行的***享軟件(Shareware)。第三, 網絡虛擬財產權。網絡虛擬財產是指以網絡遊戲道具、裝備、賬號、遊戲幣等為代表的虛擬物品。其實質上是網絡遊戲開發商或者網絡服務運行商的軟件著作權。因此,對其所享有的權利應該歸結於網絡知識產權中。1.2 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對於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學術界有不同表述。有的學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以互聯網為工具而實施的嚴重危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以承載知識產權的網絡為攻擊目標的犯罪活動,通俗的提法是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犯罪。有的學者認為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通過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根據上述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界定,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既應當包括“網絡上的知識產權犯罪”,還應包括“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犯罪”。因此,應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做如下定義: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依據刑法應當處罰的行為。2.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與特點雖然我國互聯網發展起步較晚,但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頻發。例如視頻網站土豆網,曾有過壹個月遭遇14 次訴訟的尷尬局面。同時,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我國的網絡知識產權又呈現出不同於其他國家的特點:2.1 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缺乏正確認識。由於我國近年來才開始網絡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且網絡活動的法律監管基本處於空白,造成了廣大網民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危害的認識不夠,或者見怪不怪。在發達國家,人們視使用盜版行為為恥。然而在我國,這種情況剛好相反。“山寨現象”成風,人們更多把使用盜版視為壹種經濟省錢的方式。幾乎人人使用盜版, 盜版別人勞動成果的人被尊稱為“破解英雄”(Crack Hero)。群體性網絡知識產權認知心理的缺失,可見我國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任重道遠。2.2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法律空白。我國傳統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難以觸及網絡知識產權,而對於網絡知識產權,又缺乏相關的獨立立法。這種現象導致了兩個結果,壹是相關法律的缺失助長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氣焰; 二是當權利人遭受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侵害時,通常不會去訴諸法律,而是會選擇私力救濟。2.3 網絡知識產權人主動放棄自己的權利已成為壹種趨勢。相當壹部分人認為,既然網絡環境下擁有的知識產權不能給自己帶來任何實際的收益,那麽權利人還不如果斷的放棄該權利,從其他途徑謀得自己的利益。***享軟件(Share Ware)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其最早出現於美國,是對壹種網絡知識產權營銷方式的稱謂。即指軟件作者將自己的軟件在網上流通***享,之後要求用戶對該軟件的使用支付壹定費用的銷售方式。然而這種方式在中國的發展卻步履維艱。究其原因,無外乎這種營銷機制在國內並不受法律保護。倘若軟件使用者不去付費,也沒有任何制裁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國內的軟件作者只能放棄了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轉而通過專業廣告投放商在軟件界面上投放廣告,通過軟件作者和廣告投放商的協議進行分成。這便是在我國變通了的***享軟件營銷方式。3.對刑法介入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和思考***享軟件在我國變通的經營方式,恰恰正是我國當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的壹個縮影。大量的權利持有人的網絡知識產權得不到適當的法律保障,而

協調網絡環境下相互沖突的各種社會利益,促成社會和諧、有序的運轉是法律的重要功能。鑒於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嚴峻形勢,筆者認為應優先考慮刑法手段。3.1 修改立法模式經濟犯罪總是與市場經濟的活動緊密相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犯罪具有多面的表現形式。要想將經濟犯罪規定在大壹統的、力求穩定的而不能常變的刑法典之中,理想雖然美好,但以往的立法實踐告訴我們,這是很難做到的。因此,學者建議制定壹部相對獨立的《經濟犯罪法》,俗稱經濟刑法。網絡犯罪、知識產權犯罪均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技術飛速發展的情況下,也具有常變的表現形式。因此,將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納入《經濟犯罪法》範圍,以維護刑法典的穩定與權威,是壹個較好的選擇。3.2 修正現行刑法規範,有如下幾點建議:第壹,擴大保護範圍。增加對計算機軟件技術措施與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的刑法規定。著作權刑法保護的作品形式應是逐漸擴大的,把傳統形式的作品進行轉化後的數字化作品應列入保護的對象之內。第二,將“復制發行”更改為“復制、發行”,增加“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規定,和《著作權法》保持壹致。第三,取消著作權犯罪營利目的的限制性規定,將具有營利目的行為規定為侵犯著作權罪的從重處罰情節。第四,調整刑罰結構,重視罰金刑和資格刑的適用。取消刑法中知識產權犯罪無限額罰金制的規定,將司法解釋中倍比制罰金的立法模式納入刑法規範;設置資格刑,使之可以適用於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可以考慮在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基礎上,禁止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在壹定時限內訪問網絡, 或壹定期限內剝奪從事網絡商業活動的資格。3.3 完善刑事司法解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屬於情節犯。為了使刑法適應網絡環境下打知識產權犯罪的要求,必須對相關內容進行適當的量化。在網絡環境下“份”、“件”、“張”等計量單位需要明確,做出新的解釋。網絡環境下的壓縮打包以及分包技術使得傳統的壹份文件可能包含多個著作權對象,也可能多份文件只包含壹個著作權,這都需要進壹步明確其含義。在各種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方興未艾的情況下,我國目前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還遠遠不夠。其中,刑法是重要的壹環。因此,在整合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從立法和司法上采取壹定措施,使得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更具有現實性和可行性,在現階段下更好的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當前刑事法律亟需關註的壹個問題。參考文獻〔1〕劉行星.《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研究》.《蘭州學刊》2006 年第6 期.〔2〕陶月娥.《論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遼寧警專學報》2005 年第6 期.〔3〕崔立紅、秦野.《網絡時代知識產權犯罪問題研究及其對策》.《知識產權》2001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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