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 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客體即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⑴文字作品;⑵口述作品;⑶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⑷美術、攝影作品;⑸電影、電視、錄像作品;⑹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⑺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⑻計算機軟件;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另外第5條還規定了壹些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形式:“本法不適用於:①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②時事新聞;③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進壹步明確了作品的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構成基礎是作品的數字化,因為作品(包括錄音制品)進入網絡環境的首要條件是將其數字化,在網絡環境下進行傳播的也是作品的數字化信息,在網絡環境下對作品的利用也離不開數字化的操作。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實質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代碼的形式固定在磁盤或光盤等有形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對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等法定要件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作品的表現形式應包括其數字形式。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作出明文規定,因此數字化問題是互聯網的應用給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實踐所引發的重要法律問題之壹。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即明確了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仍屬於著作權法客體範圍,從而為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另外由於網絡環境下還存在著大量同樣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例如網頁設計、數據庫結構設計、數據庫內容等均具備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基本要件,但因無法歸類於著作權法第3條所規定的作品類型而無法對其實施司法保護。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作出明確規定,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該司法解釋實質上結合網絡環境下作品的特點而擴大了著作權客體的範圍,將對網絡環境下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但未被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形式同樣予以著作權法保護。但對於此類作品的認定,該司法解釋中未加規定,顯然還需進壹步明確。
⒊ 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權利內容
著作權第10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在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體現為現行法律所未加以規定的網絡傳播方式。因此,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公約》(WPPT)增加了“向公眾傳播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WPPT第15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其享有版權鄰接權的錄音制品授以“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壹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這兩個國際公約的規定,基本上代表了國際上解決此問題的主導意見和辦法。國內各界經過壹段時間的理論探討和爭議,目前也基本趨向於認同將網絡傳播理解為作品使用的壹種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此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向公眾傳播權的確認,為著作權人對其作品、表演者和錄音制品作者對其錄音制品增加了壹項專有權,即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或錄音制品制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制品通過網絡進行傳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網絡傳播權的內容應包括: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和禁止權。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他人能否在網上傳輸其發表、未發表的作品;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對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傳輸其作品有權獲得報酬;禁止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聲明未經其許可不得傳輸其作品。壹旦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網絡傳播權,應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世界知識產權著作權條約》還規定了“權利標識權”和“反解密權”這兩種著作權人可以享有的權利。權利標識權即: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刪除或更換由著作權人合法施加於其作品之上的有關作品名稱、作者、“著作權保留”等事項的標識的權利。這壹規定可以有效地彌補網絡作品著作權人身性權利保護上的脆弱性。反解密權即: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對其加密的作品進行解密的權利。未經許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從事解密的服務者,均為侵權人。
此外,在著作權的使用權的幾種傳統形式方式中,如出版、發行、復制等行為,在網絡環境下其傳統概念也受到了沖擊。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對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含義的規定,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壹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在網絡環境下,當作品壹旦轉換成為電子數據或電子出版物上網,即可為公眾所閱讀瀏覽,從而滿足了網上社會公眾的合理需要。然而這種形式並不符合法律對“復制”、“發行”的概念規定,因而不屬於向公眾發行。事實上只要通過某種形式滿足了公眾閱讀、了解作品內容的合理需求並收取相應的費用,均可被視為發行。[④]互聯網絡作為壹種新的作品轉播媒體的出現,從實際上已大大拓展了作品的出版與發行方式。在網絡環境下,對某項作品只需制備壹份即可滿足網上用戶購買、租賃、閱覽的需求。網絡的應用使得傳統復制發行手段所需內容載體如書、紙張、印刷、包裝等環節的成本已不復存在或降到極低,因而從根本上改變了網絡下的出版、發行的工作與服務方式。以網上訂閱為例,讀者僅需在網上辦理訂閱手續後即可通過電子信箱定期收到雜誌社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雜誌。網上雜誌社作為雜誌的出版發行者,無須實施任何形式的印刷、復制,只需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即可完成發行。因此為適應網絡環境的特點,應對傳統法律上的出版、發行、復制等作品的使用行為的概念予以擴充,以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更為周延。
三、網絡著作權的法律特征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絡著作權相對於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征。
⒈ 法定性方面,法律對網絡著作權的確定滯後於相關的司法實踐。在法律確認網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已經援用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做出了大量判例。
⒉ 在專有性方面,作品的專有性受到沖擊,由於網絡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點,作品“上網”後,將極大地削弱網絡作品的專有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其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許可制度。
⒊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產生動搖。由於互聯網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網絡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無法判斷壹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專家認為,網絡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相對於技術進步和網絡經濟的發展而言,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能促進網絡作品的快速發展,就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極為關註的問題。
四、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及侵權形式
⒈ 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⑴ 對著作權人享有權利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的行為未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網絡傳輸是屬於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未經授權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作品沒有征得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同意,包括沒有取得任何著作權使用許可、超越著作權許可使用範圍。
⑵ 侵權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包括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在內的壹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⑶ 網絡作品的著作權人權利受到侵害。因網絡傳輸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權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財產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應得的許可使用費的滅失、使用人通過使用獲得的利益等。
⑷ 行為人的網絡傳輸行為與權利人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通過網絡傳輸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導致著作權人受損害的原因時,行為人的網絡傳輸行為才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⒉ 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形式
⑴ 傳統媒體侵犯網絡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中國第壹例網上版權官司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著作權案開庭審理,法庭做出侵權認定和壹審判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報紙上刊登了原告發表在網上署名為“無方”的作品《戲說MAYA》壹文,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著作權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被告應停止侵權,刊登致歉聲明,支付報酬和賠償損失924元。
⑵ 網絡侵犯媒體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公開審理了“王蒙等六位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權案”。法庭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停止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余元。
⑶ 網絡侵犯網絡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2001年,中國著名的門戶網站新浪網和搜狐網互相指責稱對方大量抄襲自己的體育、財經等頻道的內容,雙方為此三次對簿公堂,直至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重審判決:法院判決搜狐網敗訴,搜狐網應當賠償新浪人民幣21萬元。
從國外和國內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實際情況來看,網絡上常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① 網絡使用者或網絡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復制、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② 將在網絡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復制成光盤,例如將在學術網絡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下載並燒制到隨書附贈的光盤中,同雜誌壹並出賣,獲取利潤;
③ 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到網絡或從網絡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範圍的使用***享軟件,使用期滿不進行註冊而繼續使用等;
④ 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提供到網絡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復制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布。
⑤ 侵害網絡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絡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
⑥ 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采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設備、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在技術領域,可以說“道高壹尺,魔高壹丈”,以上僅是幾種較為常見的版權侵權行為。隨著技術的進步,侵權方式也會日益增多,這壹點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以便及時制定有效的對策,對侵權行為進行預防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