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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網絡交易管理中實施平臺責任制

1,經營實體準入制度。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經營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加入平臺的經營者的經營資格進行實名認證,並與申請加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使用規範的合同文本,明確雙方在加入和退出網絡交易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交易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平臺經營者應當利用技術等手段,引導加入平臺的經營者完整閱讀用戶協議,合理提示交易風險、責任限制和責任免除條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用戶義務、排除用戶合法權利。

1.1平臺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2站內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上從事交易及相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3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1.4站內經營者資質第三方交易平臺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上從事交易及相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4.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有效年檢且所售商品在經營範圍內)

1.4.2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地稅均可)

1.4.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4.4

自有品牌: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代理品牌:(1)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2)上壹級的正式品牌授權文件或正式采購合同、采購發票,上壹級授權方或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同時提供其親筆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

1.5用戶註冊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應要求交易方註冊用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對用戶的註冊信息進行形式審查,並根據法律要求公示交易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網絡交易平臺可以根據交易記錄設置系統向社會推薦信用度高的交易者。

壹旦發生網絡交易糾紛,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進行調解。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在自身的管理規定中承諾,不會不合理地利用格式條款或者其他免責條款或者聲明,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對於交易雙方提供的註冊用戶信息或者其他信息,交易雙方有權在系統條件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查詢、瀏覽和修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2、交易商品(服務)準入制度。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平臺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公布產品名稱、生產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許可的,還應當公布許可證書、認證證書等信息。網頁上顯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實物(有形)商品應多角度、多方向展示,商品的顏色、大小、比例不得扭曲或錯誤展示;不良品要通過圖片充分說明和展示。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法違規廣告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合理審慎的信息審查義務,依法及時刪除明顯侵權或者違法信息,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告。網絡交易平臺應當督促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逐步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同時,要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信息進行審核和備案。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用戶在淘寶上的任何行為都應遵守與淘寶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協議。

淘寶有權隨時更改這些規則,並在網站上進行公告。如果用戶不同意相關變更,應立即停止使用淘寶的相關服務或產品。

淘寶有權單方認定用戶的行為和適用的規則,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2.1交易信息管理平臺經營者應當合理、審慎地管理其平臺上的交易信息:

2.1.1在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公布所經營產品的名稱、生產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許可的,還應當公布許可證書、認證證書等信息。

2.1.2網頁顯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實物(有形)商品應多角度、多方向展示,商品的顏色、大小、比例不得扭曲或錯誤展示;不良品要通過圖片充分說明和展示。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法違規廣告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2.1.3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站內經營者存在侵權或者發布違法信息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對責任人給予警告,停止侵權,刪除有害信息,並按照投訴人的要求提供被投訴人的註冊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2.1.4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合理審慎的信息審查義務,依法及時刪除明顯侵權或者違法信息,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告。

2.2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註意監控公共論壇和用戶反饋欄目中的信息,不得主動制作、復制、傳播《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的有害信息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

第三方主張信息發布者提供的信息或者公共論壇、用戶反饋等欄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三方提供其身份證明、事實證明、侵權證明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刪除。

2.3行業資質要求:(網絡商品交易平臺選項)家具類所需行業資質:持有家具生產或銷售營業執照;

3.網站內部管理系統。平臺經營者應當提供規範的網絡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制度:用戶註冊制度、平臺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和審查制度、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廣告發布審查制度、交易安全和數據備份制度、爭議解決機制、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舉報處理機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平臺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平臺內網絡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各管理系統應在網站主頁面顯示或提供鏈接標記,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保存。

3.1交易平臺設施及運行環境維護平臺經營者應當保證交易平臺內各類軟硬件設施的正常運行,保持消防、衛生、安全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和維護網絡交易平臺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實時監控交易系統運行狀態,維護平臺交易系統正常運行,及時處理網絡安全事故。

日交易額超過6543.8+億元(含6543.8+億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設置遠程災難備份系統,建立災難恢復系統和應急預案。

3.2數據存儲和查詢平臺的運營者應妥善保管平臺上發布的所有交易和服務信息,並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確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站內經營者和交易對手的身份信息保存時間自其最後壹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信息應當自發生之日起至少保存兩年。

站內操作員有權在存儲期內自行查詢、下載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對其信息進行異地備份,並通過獨立的數據服務機構提供外部查詢、下載或打印服務。

4.信息發布系統。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對經營者在站內發布的商品及相關服務信息進行審查,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法違規廣告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合理審慎的信息審查義務,依法及時刪除明顯侵權或者違法信息,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告。網絡交易平臺應當落實信息安全措施,確保平臺內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安全。未經用戶同意,平臺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轉讓用戶名單、交易記錄等數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1知識產權保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對於權利人附有證據並告知具體地址的侵權頁面、文件或鏈接,平臺經營者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4.2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完整、良好的交易環境和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4.3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在不違反隱私保護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下,通過系統設置向交易當事人告知交易信息和交易條件;妥善保管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按照約定為交易雙方保守商業秘密。

4.4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得通過技術或其他方式阻礙交易當事人查詢商品信息、自由選擇商品;不得使用脅迫、欺詐、賄賂或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或阻止交易。

4.5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高度重視交易安全,采取壹切合理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包括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在其交易平臺發現違法行為時,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5.信用評價體系。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根據平臺內經營者主體信息的完整性、歷史交易記錄、雙方評價記錄、售後服務水平、投訴舉報等情況進行科學分析,進行公平、公正、客觀的信用評價,建立平臺內經營者的信用等級,並根據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分級管理。

5.1交易規則的制定網絡交易平臺必須制定本平臺的交易規則,交易規則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2交易規則的顯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鏈接或者顯示其網絡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並在技術上保證交易用戶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保存其交易規則。

5.3交易規則的修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在適當的時候修改其交易規則,但必須至少提前10天以包括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在內的有效方式通知所有交易當事人或在其平臺上發布。交易雙方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5.4信用評價管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為交易當事人提供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體系,與信用服務機構合作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和信用披露制度,警示交易風險。

6.信用披露制度。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平臺內經營者信用公示制度,及時公示經營者失信行為,警示交易風險;整頓關閉嚴重失信網店,取締列入誠信“黑名單”的經營者。

6.1平臺經營者信息公示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各類營業執照;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登記或備案的電子驗證標誌;

(3)企業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聯系方式和法律文件送達地址;

(4)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投訴機構的聯系方式。

(五)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6.2監督和管理

6.2.1行業自律鼓勵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依據本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對平臺經營者的服務進行監督和協調。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消費者警示制度,監督和約束有不良行為的平臺經營者。

鼓勵平臺經營者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規章制度,建立網絡交易誠信體系,加強自律,促進網絡交易發展。

6.2.2投訴管理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配合消費者協會及相關組織通過網絡投訴機制受理的網絡交易糾紛投訴的處理和反饋。

對於不良用戶,平臺運營方可以根據事先公布的程序和規則,限制站內運營方的市場準入。

6.2.3政府監管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交易服務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法監管平臺經營者和站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

7.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設立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專門機構,配備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專門人員。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站內交易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服務憑證和相關憑證,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站內經營者的真實網站註冊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網絡交易平臺建立先行賠付機制,設立先行賠付基金。倡導平臺內經營者落實“正品保障”和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退貨機制。

7.1商品交換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站內經營者的真實網站註冊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7.2對消費者的合理保護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配合消費者協會及相關組織通過網絡投訴機制受理的網絡交易糾紛投訴的處理和反饋。

對於不良用戶,平臺運營方可以根據事先公布的程序和規則,限制站內運營方的市場準入。

7.2.1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在服務過程中,應當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盡到合理審慎的義務,定期檢查其平臺上交易雙方的業務憑證和信用程度,並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布,以便消費者查詢和知曉。

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向交易相關方追償。

7.2.2隱私保護用戶的所有信息歸提供者所有,只能用於與網上交易相關的活動,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與用戶簽訂隱私保護協議,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護所有涉及用戶隱私的信息。

未經用戶同意,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不合理披露、轉讓、使用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業務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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