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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的侵權行為

壹、問題的提出

自2007年底開始,激動網陸續發現土豆網首頁推薦的視頻內容中,有激動網獲得獨家版權的視頻內容,遂求其刪除盜版內容,並賠償損失。2008年5月,激動網將土豆網告上法庭,在法院將做出最終判決前,土豆網主動要求庭外和解,賠償因盜播《放逐》、《雙食記》等5部電影而對激動網造成的經濟損失。就侵權指控事件,土豆網發表聲明:視頻網站為註冊用戶提供信息網絡儲存空間服務,除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外,不負責內容合法性的判定和處理,在傳播層面適用“通知—刪除—免責”的“避風港”原則。搜狐網近日組織的相關網絡調查結果顯示,

支持打擊網絡盜版行為的網民占43. 26% ,認為網站提供盜版視頻應受處罰的網民占42. 95%,兩項指標都沒有超過半數。為求生存,視頻網站只好在政策與法規中尋找“避風港”。開放和***享是因特網的生命,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和網

絡多媒體技術、網絡傳輸技術的提高與發展,特別是P2P技術的廣泛應用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網絡生活,網絡內容由單純的文字、圖片到聲音,再到影像,這些網絡技術的運用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調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

最終使用用戶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版權人權利和社會公***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

二、網絡著作權的概念分析

網絡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的基礎上出現的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的紙張等物理表現形式,借助數字化技術產生並在網絡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並能夠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的成果,這種版權人所享有的新型著作權人們稱之為“網絡著作權”,它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有學者將之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將作品上載到因特網,並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人們認為這壹概念並不全面,因為網絡著作權是動態的,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著作權被賦予各種新的權利內容,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網絡小說,網絡電子音樂等網絡作品的權利人和所有權的網絡著作權利,當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絡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中國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在關於著作權具體權利形式中作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 ]1號)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壹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每壹項重大的科技成果的問世,都會對人類的生活帶來巨大的影響,因特網就是這樣壹種科技成果,正如《數字化生存》壹書的作者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原子世界而不是為比特世界而訂制的。”而與技術聯系密切的知識產權法更是在這場變革中首當其沖,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和深化,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成為壹個利益巨大的經濟部門,傳統著作權人之於傳統作品的權利自然延伸到網絡裏,網絡著作權的糾紛也隨之而紛紛湧現。

三、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析

網絡技術發展之迅猛,使作品的傳播、輾轉和變異都變得異常快捷簡便,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論,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甚至阻礙了互聯網業的發展。人們有必要對網絡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做出比較研究,以此來指導中國相關立法和執法情況。

人們認為極有必要對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進行特征分析。 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人們生活在壹個網絡的時代裏,現如今每壹個國家、地區、城市,無不被網絡所包圍著和環繞著,互聯網真正的將地球世界變成壹個地球村,壹旦在世界的某壹個角落裏出現了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被不當的復制,侵權行為會被無限制的傳播和推廣,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場面和後果。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壹國範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管轄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諸如網絡作品無法確定其原始發表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電子商務業務的開拓,利用版權的地域性進行的“平行進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寬了侵權地域,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種種不確定因素都阻礙了對於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加之現存法律、國際合作協議不能及時跟進與更新,往往造成了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泛濫,使得壹旦出現侵權行為,侵權地域迅即超出壹個地區、國家,呈現蔓延全球之勢。有專家認為網絡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網絡著作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由於網絡傳播的迅捷性,往往壹項網絡著作權被侵權之後,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諸如近年來的壹些網絡著作權糾紛中,出現了被告“通過計算機網絡定時播放他人作品”而引發的新類型侵權糾紛,這種行為的特點在於,他不是壹種點對點的交互性傳播行為而是壹種壹點對多點 的傳播行為,網絡用戶只能定時收看影視作品,而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進行觀看,也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影響播放進程,在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和電視傳播行為沒有什麽兩樣,壹旦出現侵權行為,後果不堪設想。 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由於網絡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網絡著作權的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 鏈接可分為外鏈和內鏈,外鏈又稱普通鏈接,即直接鏈接到其他網站首頁(主頁)的鏈接。它鏈接的對象是網站的首頁,這時屏幕上顯示的是被鏈網站的全部內容。內鏈又稱深層鏈接,即繞過網站主頁鏈接到分頁的方式。它與外鏈的區別是:

鏈接標誌中儲存的是被鏈接網站中的某壹頁而不是該網站的首頁,這就導致使用者對網頁作者的所有權產生誤判,並破壞了網站內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傳力度和影響面。在商業網站中易引起網絡鏈接糾紛的就是這種鏈接方式,相較於傳統的侵權行為方式來講,網絡鏈接的這種侵權方式更加具有隱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覺。 網絡著作權侵權客體拓寬。網絡作品是以數字0和1為代碼的形式存在並以網絡為載體在網絡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有兩種形式:壹種是進入計算機網絡前存在於紙張,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電子化數字化方式轉化為計算機 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絡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壹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絡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絡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絡作品只要能反映壹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壹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這也符合著作權保護的理念和精神。較之傳統的網絡著作權客體範圍來講,人們可以看到網絡著作權的客體大為拓寬了, 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基於web2. 0產生的博客文學作品,網絡文學、藝術、美術、音樂、影像等以計算機電子存貯方式存在的作品。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提高,網絡著作權的客體範圍不斷得到擴大,這也使得網絡著作權成為壹種動態的權利。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於1998年5月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 芝

麻街》上發表的《戲說MAYA》壹文下載並登載於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絡作品版權的行為。 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類型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出現的各種侵權行為人們進行歸納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類型:

未經許可,擅自將網絡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

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絡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絡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絡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上面人們提到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其網絡著作權壹案便是這種侵權類型。

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絡媒體進行傳播

此種侵權方式和前壹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壹個過程。即網絡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普及,尤其是網絡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絡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壹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絡廣告,網絡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未經其同意而將其著作權作品《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為侵權。

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絡作品通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

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壹個制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

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絡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絡音樂,網絡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絡作

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絡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絡侵權行為的泛濫,網絡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網絡鏈接隱形侵權

網絡鏈接是壹種網絡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壹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

在中國,中國音樂作家協會起訴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百度就是因為百度公司在設計其搜索引擎時涉及到對音樂資源的深層鏈接問題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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